近日,发生在湖南省安化县的案件,一名十三岁的少女芬芬,被一名二十九岁的男子李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然而,当这名少女的家人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的时候,当地警方却在调查之后,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当记者就此案采访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的时候,该官员表示,两名当事人的关系属于“约炮”,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知道芬芬未满十四周岁,因此不属强奸。而针对此事,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针对此事发布了情况通报,表示将对媒体报道的情况进行核实,目前已经决定成立由市局法制部门牵头,刑侦、督察等相关警种参加的复查工作小组,立即赶赴安化对本案全面进行复查,同时报请省厅法制总队及检察机关派员指导监督。
在该案中,如果说对于少女家长的指控属实,成年男子与未满十四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已经涉嫌强奸幼女,无疑应当受到充分的调查。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针对幼女进行的性侵都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鉴于未成年人缺乏充分的自我保护与自我表达能力,各国法律对强奸幼女的认定标准,一般都远低于对强奸成年女性的认定标准。然而,面对舆论质疑,安化县法制办主任关于“约炮”的种种说法,那就还真是给人“法盲”的印象。
倘若说,一个县公安局法制办的领导都做不到知法懂法,都无法对法律认真负责,必然会对我国的法治进程带来负面影响,对此就应引起充分的重视。毕竟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换句话说,诸如像不满十四周岁,属于刑法上的幼女。由于幼女的性心理、性生理很不成熟,性保护能力也很弱,法律上幼女并不具有性自主权,刑法特别强调对幼女的性保护,其第二百三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即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且相对普通强奸犯罪从重处罚,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犯罪嫌疑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不过,对于未成年人面对性侵,孩子父母还是应该让孩子必须要知道,如果接触抚摸,要分好的和不好的。如果有人对幼女有以下列举的行为,肯定是有恶意的,比如说,大人带你到隐蔽地方,让脱衣服裤子;大人抚摸你的胸部、下身,或让你摸他的敏感部位;和你谈论敏感部位,或一起看有裸露镜头的电影、视频;大人用他身体某部位(生殖器、嘴)接触你的身体任何部位;等等。而女孩遭遇男性的不轨行为,会有本能的反应。比如幼童说“我不喜欢和某某叔叔待在一起”这样的话,父母应耐心追问。
或者说,如果不重视或是误解孩子,她们再遇到类似事情也许就会保持沉默或不以为然。处在中小学阶段的女孩,对成人世界还是一知半解,没有足够的能力洞察某些成年人内心世界的险恶,尤其是对于受到她们尊重的老师、家中的长者更缺乏戒备心理而容易顺从,即便对他们不轨行为反感也不敢反抗。父母在家与孩子相处中,要注意孩子的情绪和行为变化、对异性的评价等,从中发现有可能出现问题的蛛丝马迹。
另则就是许多的父母觉得女孩遭性侵害这类的事离自己的孩子很远,与自己无关,跟孩子谈这类的事难以启齿,也多此一举;在一些父母看来,自家的女孩被猥亵、遭强奸是件不光彩的事,即便发现问题也是遮遮掩掩,怕人笑话,“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有的父母面对学校老师、校长对孩子的不轨,不敢直接面对,怕的是孩子在学校遭报复、受挤兑;也有的父母尤其是留守儿童的父母远离孩子,根本就难履行父母保护孩子的责任,对孩子遭性侵害的情况全然不知……父母的糊涂、父母的失职,不能说不是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犯罪人的猖狂。
在前面新闻的报道里,需要清楚的问题在于只有一种例外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嫌疑人又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以“不明知”作无罪抗辩,不但要满足“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条件,还要承担证明责任,而且证明要求极其严格。一般来说,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穿戴等确实接近成年人,这也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知道受害人是幼女,或者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被害人的年龄产生了误解。
可见,在是否“不明知”的认定上,也应极其严格谨慎。不能因为双方是“约炮”,就下意识地产生偏见,以致弱化对幼女的性保护和对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一句“不知道”就放松刑事证明标准,轻易开脱罪责。对于这“幼女被性侵不予立案”的事情,警方的理由和做法未免显得简单武断,这也是引起舆论吐槽的重要原因。嫌疑人“不明知”的原因、依据到底是什么,是否确实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警方都没有明确详细的说明,其中是否还存在渎职违法嫌疑,公众有诸多疑问待解。监督的复查工作小组,对该事件展开全面核实复查,既是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关切,解答公众疑问的必要之举,也是对事实、法律和当事人负责,不枉不纵,切实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的应有举措。诸如此类。
于2018年5月23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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