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个年轻男子和一男一女(微博称是男子父母)三人带着一个十二三岁的幼女在候车。年轻男子让小女孩坐在其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裙子里当众抠摸其胸部,小女孩表情麻木,旁边的同行者也没有制止。对于这起涉嫌猥亵幼女事件,铁路警方已经启动调查。事情的真相以及定性,应该由警方作出全面调查,但是,在对于年轻男子当众抠摸十二三岁的幼女胸部,幼女的确是不懂得拒绝,同行者没提出制止,似乎不认为这是个事儿,本身就是个严重的问题。对幼女的特殊性保护,社会缺了这根弦,甚至当事人分不清什么是性侵犯,什么才是正当的亲人之间的示爱。这也是对于“猥亵”涉及未成年人的事情里,引起不小的热议来了都。
应该说,在目前的环境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比照猥亵妇女加重处罚。但是对于"猥亵儿童罪"又有相当的隐蔽性。也有犯罪学的研究结果显示,对于未成年人的猥亵等性侵害,高比例的是"熟人犯罪",甚至是家庭成员之间犯罪,而受害的未成年人又不懂拒绝,司法机关往往难以及时介入,这导致很多兽行可能持续多年。更严重的问题是,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性教育、司法适用标准,一直是短板。在很多国家,儿童色情、性侵儿童都是绝不容触碰的犯罪底线。
毕竟在我国对幼童、幼女的不正当性侵害,往往混迹于对孩子的亲昵行为,社会缺乏必要的预警机制,而司法机关对此类违法也缺乏处置经验。比如,前阵子被斥为"恋童癖"的某网红,公然开网站贩卖"正太视频",但至今司法机关也没有给一个定论。在我国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这样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是由于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猥亵儿童罪中的情节恶劣、组织儿童乞讨的定罪标准等进行进一步界定。根据刑法的规定来看,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就是犯罪,并未要求造成情节恶劣才会追究刑责。或者说,在具体案件中,针对多人、多次猥亵儿童,以及造成儿童身体损伤、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刑,但若把握不准,容易造成罪责刑不相称。
在前面新闻里,相对于未成年人的性利益,需要社会做出特殊保护,否则可能让受害者一辈子生活在阴影当中。而且毫无疑问的,一个大小伙子抠摸未发育幼女的胸部,不是正常的哥哥对于妹妹的亲昵举动。可怕的是,幼女不知道这是伤害,不懂得拒绝;更可怕的是,行为人不知避讳,不认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还需要说明的是,哪怕事件当中的幼女对于成年男子的抠摸没有剧烈反抗,这也不代表行为是合法的。
话说至此,其实猥亵儿童的案件为什么这么多,归根到底父母有很大的责任。儿童心智还未成熟,如果父母不去教育他们不去保护他们,那么谁来保护他们。而这些个猥亵类案件中,家长对儿童监护不到位,孩子性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也都是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猥亵儿童的行为包括强行触碰敏感部位、强行脱衣裤、强行接吻搂抱、强迫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等。对具有一定意识的儿童露阴的行为,也可能成立猥亵儿童罪。
此外,很多未成年人慑于嫌疑人的威逼恐吓而不敢声张,或者家长得知后怕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瞒案不报,也是导致很多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甚至多次作案的原因。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青春期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而在避免儿童尤其是女童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不要随意将无辨识能力的女童托付给他人。儿童也应尽量避免独自外出,同时要懂得防范身边可疑人员,受侵害后要及时报案。
另则就是要严格把好老师的资格审查关,选拔有责任心及有爱心的老师,同时要再教育场所内安装摄像头,做到全方面监控,避免死角,给孩子创造一个安全无隐患的良好环境。由此,关于儿童性侵问题是一个老话题了,长期以来探讨的各种典型问题在本案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而对于“猥亵儿童罪”来说,的确是一个长期以来时常被忽视可又无比重要的问题。诸如此类。
于2017年8月14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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