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的一则新闻说,7月28日23时左右,导演、演员徐峥与某工作室女记者在北京发生肢体冲突。事情是有名女记者跟拍徐峥被发现,之后她又继续跟车,徐峥不满地下车与对方理论,结果起了冲突。据悉这徐峥当时已经是醉酒状态,冲突造成女记者脸部左眼眶受创出血,视力模糊。稍晚,徐峥自行来到北京建国门外派出所报案。而这位女记者被民警送往医院验伤,据该女子透露,徐峥在派出所内承认打人事实并向女子道歉,直到凌晨五点左右,徐峥才走出派出所,沉默不语,表情凝重搭车匆匆离开。而另则新闻报道说,徐峥酒醒之后认识到错误,向女孩儿道歉,双方和解,现在已经各回各家。而也有知情者介绍,两人主要是口角,没有出现打斗情形。
随后,对于这名女记者表示她并不接受徐峥对此事的解释,并且还表示,虽然已和徐峥和解,不过是“有条件的和解”,在和解书上提出三点:一、赔偿我的眼镜;二、亲自带我去医院;三、向我道歉,徐峥也在和解书上签字了,但他后来找他的朋友带我去的医院。另外就是,对于她还告诉表示自己并没有向徐峥索要经济赔偿,还是个讲理的人,也不稀罕钱,不是什么事用钱都能办妥的,等等等等。
留意了一些个评论,说这也的确是该打,或者说打人又不犯法,等等。毕竟向这样的记者的错误还是存在的,像徐峥这样的公众人物,和朋友吃饭也确实并非是在一个面对公众的环境。遭遇不明来由的刻意跟踪和偷拍,这已经严重侵犯了他的私人空间,也并不能确认对方的身份到底是否真正的记者。 问题在于这起事件并无打斗的痕迹,那么向这位女记者身上的“伤痕”来看,也的确只是轻微伤而已了都。而"殴打"一词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描述"殴打"的含义。
但是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依据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而且,对于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当然,这里的殴打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利用肢体或工具直接施加于受害人身体且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
倘若说不以伤害为故意的行为,如拍打他人脸部的可称为侮辱行为而非法律上的殴打行为;不利用肢体或工具的行为,如投毒、放火等,亦非殴打行为;不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如手推他人坠崖的,不称为殴打行为;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的,如言语威胁或捣毁车辆以恐吓车内受害人的行为,不称为殴打行为。在前面新闻报道中,受害人也只是轻微伤。但是,在对于喝醉酒殴打他人,又是属于什么行为?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相对于这种情形里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没有构成轻微伤或者主观过错比较小等情形。对结伙殴打;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殴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之下,诸如像受害人应该报案,做法医鉴定,如果够成轻伤、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你们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构成犯罪,那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其中赔偿主要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情节轻微的,会被治安拘留、罚款;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以上情况下都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
至于像记者这样的行业中,在新闻报道中也是会存在着涉嫌隐私的。一般来说,良性的涉隐私事件报道,就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对激浊扬清、鞭挞丑恶、维护公序良俗有着积极意义。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新闻信息通过文、图、声、光、电等形态多元化、全方位地传播。在这全媒体时代,人们的隐私空间越来越小。新闻报道侵害隐私权的案件频频发生。公众知情权与新闻人物隐私权之间的矛盾,新闻价值与个人隐私的冲突,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关注。
而非良性的涉隐私事件报道,就是危害个体和社会利益的涉隐私事件报道。这类侵害隐私权的报道,频频发生。其原因何在? 新闻媒体迎合公众兴趣,是侵犯隐私权报道的主要原因。当然,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采访不深入,获取的信息失真、失实,通过非法途径和手段获取新闻信息等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新闻报道侵犯他人隐私权。新闻媒体竞争激烈,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群体对新闻事件“真相”的需求、对隐私内容的关注,迎合公众兴趣、满足读者胃口,争取市场份额的最大化这一生存法则,是新闻媒体导致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主要原因。
在法制日渐完善、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被报道对象对新闻媒体提起权利诉讼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新闻媒体报道的隐私内容符合公共利益,不构成侵权。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的隐私权范围较一般民众受到一定限制,这也是对其从社会得到的大量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平衡。保护公民隐私权,是现代社会进步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是道德的呼唤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媒体新闻从业者在新闻采访报道活动中,尤其在涉及隐私事件的报道中,应自觉尊重和维护他人的隐私及隐私权,规避因侵权带来的法律风险。诸如此类。
于2017年7月31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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