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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警察查身份证注意甚么

(2016-06-12 07: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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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警察查验身份证

杂谈

分类: 2016年

     据南方都市报6月10日的消息说,今日上午,有微博网友爆料并发布视频称,21号在深圳宝安西乡流塘大门口,两名女孩出去逛街,被警察检查身份证,后被依法强制传唤!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偷偷录下这么一段视频。这段长达4分34秒的视频很快在朋友圈传开,视频中是一名警察跟两个女孩的对话。双方争论中,穿制服的警察质问女孩:“你没有身份证,还不接受调查!”“我怀疑你是个男的,你上女厕所干吗?”“今天就是你自己犯贱。”“我要把你们跟那些小偷、艾滋病、强盗关到一起去,让你们享受去...”

    目前,对于宝安警方所公布处理结果是,当事民警停止执行职务,马上参加学习班,然后进一步处理。宝安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同时,也向全社会道歉。该公安局已关注到网上转发的流塘所民警执法不规范的视频。市局、分局督察部门目前已展开对该情况的全面调查。感谢社会各界对宝安警方的执法工作予以监督和关注。对于此事应当搞清一个事实,强制传唤俩女孩的警察,其言行是“执法不规范”,还是涉嫌滥用权力。言行在“执法”范畴内,才有“规范”与“不规范”之说;超出执法范畴的言行,那“规范”二字也就无从谈起。

    依找《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四种,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查证时;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还有法律规定需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虽然第四种情形弹性空间较大,但涉事警察盘查俩女孩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其本人或当地警方应给出解释。的确,尽管说在去年《居民身份证法》修改,对警察查验身份证进行了扩权,新增了“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情形,但街头随意截查,不在此列。

    前面新闻中该事件中盘查演化为强制传唤,原因是涉事警察不出示证件,而盘查的前置要求就是“出示执法证件”。他还说“假的你也得先配合”,这显然有违基本法律常识。另则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警察不会随机胡乱检查行人身份证,只有在警方收到相对确凿的警情通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后,才会有选择地在该地进行盘查。

    而为了有效地发现犯罪嫌疑人,警方在盘查时会使用“警务通”。该设备是手掌大小的电子阅读器,将二代身份证放在阅读器上,就可将身份信息输入至“警务通”中,查询常住、暂住人口、流动人口、重点人口、护照信息等。也可查询在逃人员、涉案人员、失踪人员、盗抢车辆、盗抢物品等信息。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人人查,那就是越权、滥用公权。而前面新闻报道的事情来看,日前警方回应称只有在警方收到相对确凿的警情通报,如果警方是真的严格按照程序来查验身份证,其实无需这样的澄清,关键在于警察要严格按照规定执法,不越权不滥用。

    换句话说,事实上如果我们深刻理解《居民身份证法》颁布时的历史背景,就能更深刻地理解警察随意查验身份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而从身份证所承载的权利来看,这是一个自然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公民身份的证明,对身份证的亵渎,就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侵犯。即便如此,对于不同的警察因为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差异,判断是否盘查某些人身份证的范围都可能不一样,在实际筛查的过程中可能有一定的扩大,这是应该被理解的。警方应该多考虑考虑怎么正确使用权力,怎么更好地与市民互动,以避免警民冲突。

    另外就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警察查验身份证并未实际侵害原告权益,而事实是警察的查证,一是构成对被检查人人格尊严的侵犯,二是耽误了被检查者的时间,三是侵犯了《居民身份证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在警察的随意检查下,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行动自由权,就失去了任何保障。实则是长期以来漠视公民宪法性权利特别是隐形权利如自由、平等权的思维逻辑结果。 

 




    于2016年6月12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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