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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少年弑师何以引发思考

(2015-10-22 08: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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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未成年犯罪问题

杂谈

分类: 2015年

    据新京报10月21日的新闻说,三名中小学生入室抢劫至小学宿舍楼,持木棒殴打一名五十二岁女教师,并用布条堵住其嘴巴,终致女教师死亡。10月18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恶性事件。“三名十二三岁学生抢劫杀害女老师”的消息,连日来在邵东县城盛传。昨日上午,邵东县公安局通报了案情。通报称,10月18日19时许,该局刑侦大队接到廉桥镇群众刘某报警称:其母亲李某云(在校教师)在廉桥镇新廉小学宿舍楼遇害。

    接警后,邵东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走访排查后发现,廉桥镇在校学生刘某(13岁)、赵某(12岁)、孙某(11岁)有重大作案嫌疑。10月19日,办案民警分别在邵东县城和廉桥镇将刘某等3人抓获。通报称,经查,10月18日,刘某、赵某、孙某三人预谋到新廉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当日12时许,三人窜至新廉小学宿舍楼,将被害人李某云叫出宿舍,持木棒对李某云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李的嘴巴,被害人李某云继而死亡。随后,三人将李某云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目前的问题在于​三名未成年人将如何被追责?答案就是不负刑责,将被送往工读学校;死者家属可向监护人索赔。毕竟我国现行的法律已有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但依据目前了解情况,其行为也构成了民事侵权,死者家属可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留守儿童群体犯罪率是否更高?留守儿童更易加入身边不良团体,前面新闻所说的这3名少年中,有两个父母长年在外,由爷爷奶奶看护,均缺乏关爱和管教。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监护人管教,比非留守儿童更容易感知一些不良信息,更容易感知和加入到身边的不良团体。

    由此能够在目前法律中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3名嫌疑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报送邵阳市工读学校教育。律师丁金坤解释说,按照规定,14周岁以下是绝对无刑事责任的年龄时期,而进入工读学校则是收容教养的一种具体方式。工读学校不属于行政处分或刑罚的范围,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工读学校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也有评论者认为,​考虑到青少年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水平较低,其克制冲动的能力及认知能力较弱,各国都会制定一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下限。不过,随着社会的变迁,物质的丰富,青少年成熟期提前,接受的信息也比以前复杂得多,法律界有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法。也有人认为,由于近年来低龄犯罪案例增加,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下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些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如无法受到法律惩罚,不仅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产生反作用。等等等等。

​    若三名未成年嫌疑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或者根据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方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未成年嫌疑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

 不过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多样化和犯罪数量快速增长的特点,出现了许多未成年人犯罪但法律却无法制裁的情形。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当然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治根、治本,那就是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但是,法律的事后惩戒和震慑也是必须的。而目前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却相对滞后,例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下多大的罪行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八类严重的刑事犯罪才负刑事责任。这种对犯罪年龄的规定,也许在几十年前比较适用,但在少年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大为提前的今天,这样的规定可能就有些不合时宜了。

 如果暂时还不具备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线,也应当制定法律来加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集中管治与教育。目前,刑法只是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而在一些地方,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只是责令其家长管教,等同于放虎归山,再犯罪率很高;即使是由政府收容教养,也缺乏相应的规范,效果并不明显。因此,有必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专门法律,规定相应的政府收容教养的措施,由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和平常表现,裁决教养的年限,等等。总之是让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相应的教育和惩戒,使之不再危害社会,同时也震慑其他潜在的少年犯罪人。

 因此也就有人提出,在目前的环境下有鉴于这类恶性案件不断发生,有学者建议降低绝对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下调至12周岁甚至10周岁,这是有道理的。不过,未成年人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之后也不能拍拍屁股走开,“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其实什么事儿也没有;应该形成专门的未成年司法系统,该判还是要判,该关还是要关。否则,公力救济不彰,私力救济就会取而代之。衷心希望毕节被同学打死的少年郑某,能够得到正义。衷心希望未成年人权益从此能够得到真正保护。这一切,有赖于我们认识到:法律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而不是未成年罪犯保护。


 



    于2015年10月22日记

时评|少年弑师何以引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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