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快报10月13日的报道说,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在第十四届184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10月12日审议通过了该规定。而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在审议通过的规定中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在规定中也已经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拾金不昧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该得以传承和发扬光大。但是在随着社会的多元化,人们对价值认同也有了异样思维。
而且在当今社会的环境里,做好事不索取回报是情分,索取回报是本分。人总是重感情、讲义气的,看到别人遇到难处,稍有点同情心的都会鼎力相助,这个举动是发自人的本能,不需要加助任何条件的。然而,当一切都恢复平静之后,被帮助者却没有任何言谢之意,或是当作没事人一样,冷冰冰地远离自己恩人时。此时的热心人就觉得不是个滋味了。当然,我们并不强求被帮助者非得用一定的资金来酬劳自己的恩人,但至少在精神上也要给予恩人一份慰藉吧。
可现实中也往往就出现这样令人寒心的尴尬场面,好心人热情相助,事情稳妥之后,当事人就悄无声息开溜了。即便找到当事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反而还爱理不理冷落自己的恩人。试想,如果任其发展,今后还会有谁愿意热心救助他人,帮助他人呢?虽说做好事不图名,不图利。但如果没有制度的根据,法律的保驾护航,即便有人嘴巴上说捡到财物要交公,可真要是落在具体行动上,恐怕就没有那样冠冕堂皇的道理可言了。
但是,这毕竟拾金不昧还只是个小动静,甚至也只有捡拾者自己知道。捡拾的东西要不要还?还给失主自己能不能得到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所有这些问题都可能是捡拾者心理活动,让捡拾者陷入两难境地。捡拾物品不归还,良心上要遭到谴责,捡拾物品归还失主没有丝毫回报,自己心里又不舒服。如果捡拾者自己开口要奖励又显得太低俗。这两天,这“拾金不昧奖10%”条款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
当然有网友表示不妨多一些掌声和理解,也有网友对奖励提出质疑,各方观点相持不下。为此一些网友还摘引了《德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搬出了《日本遗失物法》作为论据加入争辩。尽管一直存在争议,本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还是最终通过了规定,还是保留了“拾金不昧奖10%”的相关条例,并明确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而且在这一规定是留有余地的,只是指向“无人认领的物品”,并没有指向所有的拾金不昧。站在权力的角度,作为一种奖励规定,或许只能止步于此,不太好直接干涉公民。但站在鼓励的角度,不妨倡议“拾金不昧奖”,呼吁事主给予一定奖励,形成一种新风尚。
换句话说,对于鼓励和倡议是需要一定勇气的。从一开始的征求意见稿,就有着这样的内容,即“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当时即有声音反对,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时,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也正是在这一舆论压力下,规定了最终“斩前留后”,只是保留了无主失物由政府奖励的内容。
说起到底能不能奖励拾金不昧?有人就举了例子说,不妨先看《吕氏春秋·察微篇》记载的两则典故。一是“子贡赎人”。当时鲁国法律规定,如果碰到鲁人在外为奴,可以先花钱赎回来,然后再由国家补偿。子贡就做了赎人的事,但他高风亮节,回来后拒绝国家补偿。孔子闻讯后指责:如果都不好意思领奖,那么以后将没有人愿意赎人。二是“子路救溺”。一个人溺水,被子路救了,因为感谢子路,送来了一头牛,而子路也收下了。孔子闻而相悦,今后一定会有更多人愿意施救溺水者。
的确,这孔子一生可谓是仁行天下了都。也就是说这么一个十分重视道德的人,竟然并不排斥好人好报,而且鼓励适当收受谢仪。这其实一点都不奇怪。孔子是一个入世的人,他的学问是要为社会服务的。他心中有着至高的道德标准,但他并不回避世道人心的复杂性,认识到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道德不是空喊出来的,适当的惩戒和奖励,一样都不可缺少。在“子曰”中,有着很多这样的内容。从道德纯洁性上讲,奖励拾金不昧,或许不是最优选择。但在坚硬的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是最优选择?一味强求,渐行渐远。
而且对于拾金不昧的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机会成本。无论是把失物还给失主,还是交给公安机关,都会占用时间,会有交通等支出。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拾遗者进行适当补偿,也符合经济原则。如果一味强求纯洁性,不排除会有孔子担心的情况发生,也就是以后没有人愿意拾金不昧。如此反失其美。因此,对于“拾金不昧奖”是一种次优选择。这不是向现实低头,也不是把道德功利化,而是站在人性的角度,顺从道德建设的规律。大而广之,我们总是感慨西方国家有一套成熟的公益机制,比如企业做慈善,会得到一定免税奖励。企业做公益有奖,公民拾金不昧为什么不能奖?需要指出的是,很少有拾金不昧的人是为着奖励而来的。他们可以不要,我们不能不给,这是基本的道德伦理问题。
况且,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如此境遇下,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毕竟从经济学上看物品价值,非常符合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如证书、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等,对甲可能价值连城,对乙可能就意味着制度失灵,变成无效物品,但有用功效对甲依然客观存在,这种信息的挑剔性和选择性,也决定了“拾主”主动联系失主或将失物交给警察,对失主来讲,是最少损失语境下的最优选择。
在时下言论开放和网络自由的环境里,拾金不昧的老瓶已可装下不少新酒。在道德与金钱碰撞下,往往会迸出异样火花,这时,一棒子打死“拾金有昧”者,往往会“逼退”一些想归还失物者。相比之下,能主动跟失主联系,已具有相对的“道德”,比那些将有价值物品挑出,然后扔垃圾桶的人,显得道德得多。而从法律上观瞻,具有不可抗拒的真实所有性。我国《物权法》第112条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明确“拾遗者”的报酬请求权,这是法律上的进步,明确“拾金有昧”的权利,也是一种进步。
于2015年10月15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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