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晨报的消息说,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上午发生一起4名法官被捅伤事件。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4名法官系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刺伤。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说,9月9日10时许,十堰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刘坦、郑飞在依法给已经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上诉人胡某送达法律文书并给予答疑时,胡某突然持刀刺向法官刘坦、郑飞,法官刘占省、胡韧先后上前制止也被刺伤。嫌疑人胡某出生于1972年,已被十堰中院法警制服。
看了这样的新闻,除了替受害人感到难过之外,却也没有太多的震惊之感。毕竟,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不能保证自己总是幸运的,不会碰上那种行事极端的家伙。难道仅仅是法官的职业风险在加大吗?医生可能会遇上不理智的患者家属行凶,教师也可能会碰上糊涂的家长闹事,出门吃个火锅也可能会因为一言不慎被服务员浇一身热汤,就是没招谁没惹谁地走在路上,也可能会冲出个疯子捅你一刀。在社会进步的大潮中,人的不可控性,让我们进入了风险时代、风险社会。
而关于网友普遍关注的胡某究竟是如何携刀进入法院的问题,据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瞿万勇介绍,如果不是来开庭或信访的话,当事人是否必须安检才能进入法院办公楼区域,需要由主审法官对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但从相关的了解情况来看,胡某从开始仲裁然后到一审到二审,整个过程中的表现比较平稳,没有什么过激的言行,所以当时犯罪嫌疑人得以跟随法官进入法院,并没有法警在场陪同。
有评论者认为,去过法院的人都知道,法院大都设有安检设施,由于法院的特殊性,进入法院的外来人员都要通过安检通道。所以,有人质疑捅伤四名法官的嫌疑人到底是怎么通过安检的,随身的凶器为什么没有被发现。事实上,如果认真执行了安检制度,这样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由此对于法院的安检措施一些人很不理解,说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吗?为什么人民进法院还要经过层层关卡?这也太不亲民了。这种说法其实挺幼稚的。
毕竟,这法院其实是一个特殊的机构,不仅刑事案件的审理有风险,即使是一些民事案件的审理同样也有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一些经济纠纷、劳动纠纷案件等都曾经因为在审理过程矛盾激化、当事人情绪激动出现过激行为,从而演变成刑事案件。所以,现在绝大多数法院都有安检设施,安检的目的是对每一个司法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负责,与亲不亲民无关。坚持公正司法,做好法院应该做的,就是法院最大的亲民。
而相对于司法承担着定分止争的使命,这决定了它“黑白分明”的属性,谁对谁错必须明了清晰,而不能“和稀泥”。既然要断出是非,法官哪怕再公正,也不可能让各方都满意。如果不满意一方能够理性对待,将不利结果归因于自身,则可实现案结事了。多数情况是这样。因法律知识欠缺、性格偏执等原因缠诉闹事的,也有。因此迁怒于法官并进行人身伤害,则是最极端情况。
或者是在这些年里,媒体报道过多起法官被伤害事件,其中,湖南永州一男子在法院内持枪扫射法官,广西梧州六名法官遭泼硫酸,最为极端。同时检察官、警察等因正当履职被伤害的案例,也不时出现在公众视野。不让司法人员受伤害,需要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诉讼结果,避免过激行为。在这方面,包括网络在内的公共传播平台负有特殊职责。而这次,基本是谴责暴力的声音,从中可以窥见网民在理性方面的进步。社会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暴力行为都不可原谅。
回头看看,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上午发生一起4名法官被捅伤事件,如不让司法人员受伤害,需要各环节做好防范,不能有一丝一毫的侥幸。但是十堰市中级法院在一楼大厅设置有安检门,外人需要经此安检才能进入,但凶手当时是用报纸将刀包住,带进办公楼。如果事实果然如此,那么,安检形同虚设就是导致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另外,民事案件开庭不配法警,缺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等问题,在现实中也普遍存在,为悲剧发生埋下伏笔。
这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制度到底是在给我们添麻烦,还是在保护我们,当我们无视制度存在的时候,我们是否就已经迈向了危险的边缘?正如一位犯罪学专家曾经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怎样才能避免受到犯罪的伤害,那就是远离诱发犯罪的场所和场景。所以,面对各种犯罪活动,预防永远比惩罚更重要,当走到惩罚这一步的时候,损失就已经无法挽回了。风险社会防范风险的意识不能少,而防范风险必须严格执行各种制度,让制度为安全加上一道保险。
于2015年9月13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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