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的新闻说,近日,云南省龙陵县公安局查获一起人体藏毒案。让民警愤慨的是,4名女童竟被贩毒分子当作运毒工具从事运输毒品犯罪活动。4女童最大14岁,最小的才有11岁,被查获时,她们甚至不知道体内藏匿的“货”就是毒品。经办案民警介绍,由于四名女童属于未成年人,被查获时甚至不知道她们体内藏匿的“货”就是毒品,更不知道运输毒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履行起自己的监护职责,发现打着“春游观光、金钱引诱”幌子恶意接触未年人的“陌生人”,应及时向警方报警,严防未成年人被毒贩利用。
就时下随着贩毒分子贩毒手段的多样化来看,贩毒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便打起了未成年人的主意,并被利用为其来贩毒。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又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毒品的危害,若孩子父母再疏于管理,就很容易使青少年成为犯罪分子的贩毒工具,走上犯罪的歧路。而这起案件中就是这种贩毒案件的典型。所以整个社会和父母应加强对孩子法律知识的教育,关心他们的内心世界,使他们知道毒品的危害、远离毒品,并防范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
倘若仔细分析其中的一些原因不难看出,毒品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尤其对于贩毒和容留吸毒犯罪而言,其暴力性较小,且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和隐蔽性,况且在作为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摇篮,承担着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任。或者说,有些父母本身较低的文化程度、淡薄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生活来源的匮乏使其无法融入社会生活。也使得这些未成年人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加之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实施毒品犯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未成年人因其经济条件有限,一般并不掌握大量的毒品,而是处于毒品犯罪交易链的最底端,从事小额的毒品交易。其所面对的几乎都是直接的吸毒者。因而,未成年人一般仅是根据吸毒者的实际需求,向上线购买少量的毒品而后转手卖出,赚取其间的差价,因而其犯罪的手段比较简单、涉案的毒品数量一般较少。由于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从众性和依赖性,自我控制力较弱,尤其对于离异家庭和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而言,更是如此。他们缺乏父母的关心照顾,因此在社会上结交的老乡、“兄弟”、男女朋友关系对其影响很大。如果交友不慎,与有吸毒、贩毒等行为的人员相识,未成年人很难抵制住起教唆与诱惑,走上犯罪道路。
通过对未成年人涉毒案件特点及原因的分析,建议预防、减少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发生。由此一方面要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避免未成年人因成年人的影响而染上吸毒恶习。此外,在贩毒、容留吸毒等毒品犯罪中,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各自作用的不同,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犯罪的成年人。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使其切实履行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通过法制宣传、家长课堂等形式对监护人、特别是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教育,明确家庭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重要性,督促其切实担当起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义务,关爱未成年子女,避免未成年人过早步入社会。
而相对于已经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及时帮助其戒除毒瘾,防止其因吸毒行为而诱发其他毒品犯罪。同时,未成年保护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等做好戒毒后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使其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采取积极开展禁毒教育宣传。利用新闻媒体、送法进校、组织涉毒案件旁听、街头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向未成年人宣传毒品的危害,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审慎交友,明辨是非,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等等等等。
于2014年10月24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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