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的报道说,在今年4月6日,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情节,江苏东海县的两个孩子,8岁的李浩冉和5岁的李浩,被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是慈善基金、爱心人士对小哥俩施以援手,保住他们的性命。另一方面,动画片情节对孩子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展开广泛的讨论,相关的治理随之展开。由此事发之后,被严重烧伤的孩子将点火同伴及动画片制作者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前期医疗费26万4千多元。12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并通过官网直播了宣判过程,动画片制作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像这样的事情,的确是引起了不少的关注和引论。诸如像江苏东海县的两名孩子作为未成年人来说,毕竟还是具有超强的模仿性得,尤其是动画片中的暴力情节,都有爱模仿的天性,而且这种模仿不基于事物的本身,他还具有创造性。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里面,细心的观众会发现没有一集没有任何一个片段有这样的警示。

或者说,剧中的灰太狼点火煮小羊、烤羊肉串,像这样的情节到底在800多集《喜羊羊与灰太狼》里出现的频率有多高?按照有心人的统计可以发现,在《喜洋洋》这部动画片里,光灰太狼被平底锅打了就有9544下,被电了1755次,被煮了839次,其他的还有推下悬崖啊,拿刀啊,还有打群架的等电视画面,它是打不死、烧不死、电不死的。真算得上是一部“神剧”了都。在这里需要明白的首先是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而言,承担主要责任是肯定的。

在这里也就是说,法院在确定被告儿童也就是点火的李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浩冉、李浩损失的60%,也就是15万7千多元,另外的25%的损失责任由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

而在分析其原因,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方为什么还要对其担责15%呢?应该清楚地知道,这制作方以盈利为目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传播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在制作传播相关影像制品时,除了应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还应受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应该主动严格审查不宜未成年人的情节和画面,并负有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影像制品中,仍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原告被烧伤的严重后果,虽然动画片的制作发行经过了行政许可,但实际造成了损害的客观后果,这个后果与被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发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公司未尽应有的义务,对损害事实存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影视制作方在制作其作品时要谨慎,要对社会负责,否则会因侵权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在法律上则还有商榷之处:
其一、影视作品的赔偿主体是谁?一个影视作品的形成,有原创作者,有编剧,有导演,有投资的制片人,有审查单位,有传播的电视台,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共同不注意,而导致了不良画面出现在电视中。此时,如果只是根据原告的起诉对象,来单独追究制片人的责任,是有漏诉之嫌,而让制片人承担他人的责任,也不公平。应该根据因果关系链,分清原因力,各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才是。故本案过于草率,未考虑到共同侵权人因素。
其二、作为影视制作传播单位的被告,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本案中,电视画面的传播,是一个侵权诱因,但本案显然是多因一果,还有原告、被告自己的不注意等其他因素,如何判断这个原因力?需要有说服力的判决理由,而不是法院自己毛估估的15%。
最后,法律只能事后补救,对于预防此类事件,必须建立分级电视机制,可参考国外规定,对6岁以下未成年人播放的电视必须摒弃任何暴力、有可能伤害的画面等,对于其他未成人播放的则要有警示或家长陪同等,如此才能保障未成人的安全。
于2013年12月20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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