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在上海某超市,两名保洁员将15箱饮料装上手推车,推上斜坡式自动扶梯。因推车没有斜坡止位装置,手推车突然向下冲去,将前方一名六旬老太撞飞,老太因伤势过重身亡。对于像这样的事故,舆论谴责这两名(保洁员)肇事者,他俩也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而受到警方控制。显然,从公布的事故电子监控画面中看到,确实是两名保洁人员购买了多箱饮料后,装载到一辆平板手推车上,推到自动扶梯准备下楼,结果手推车下滑,将下面的一位老太撞到数米开外的墙角。
有评论者认为,新闻报道中的超市一位“防损经理”说:是他们未听从超市工作人员的阻拦。于是,几乎一边倒地批评这两名保洁员。这事既然已经涉嫌刑事追究,那么相关的每一个细节事实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这个“阻拦”,自然要有充分的证据,而不是单凭超市一方说了而定论。从法律上说,倘若超市拿不出“阻拦”的证据,便可视为“无阻拦”。
的确如此,在这里不是为两名保洁员推托责任,虽然他们是否有罪还得由法院判定,但他俩这种无视公共利益,不考虑他人生命后果的行为,也是令人痛恨,且一定要得到舆论谴责。况且像超市一方的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毕竟是在超市方面的管理不严,这是起码且又是不争的事实。超市明知这种手推车是不可以在那个特别的专用电梯使用,因为它会“下滑”,在这样的公共场合肯定会有危险。但却又没有及时去“强行阻挡”。这难道不是一种责任。
再回到事故上来说,共安全不只是防火防灾防交通事故防食品危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对于在公共场所的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都必须予以保障和维护。这起超市悲剧再次警醒公共场所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工作人员,在你上班工作的时候,最重要的,第一责任是保证你的服务(工作)对象和周围身边人的生命安全。
因此,老太在超市被撞死,更应当让包括超市在内的“单位人”的反省。无论是两名保结员还是超市方,对于这起事故导致于顾客死亡,使得其罪责都是不可推卸的。
于2013年6月26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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