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时评|李某某案值得反思么

(2013-02-25 08:01:17)
标签:

时事评论

李某某案

杂谈

分类: 2013年
    据媒体的最新消息称,李某某因涉嫌轮奸被刑事拘留。具体的新闻上这样说到,2月22日上午,网友@王丰-SCMP 爆料,从北京海淀公安分局获知,21日晚一名叫做“李某某”的年轻男子因涉嫌轮奸被刑拘,而这名男子实际上就是歌唱家之子李某某。初步确认消息属实,据悉其中一同伙是李某某在教养时认识的“狱友”。李某某2011年曾开无照宝马殴打一对夫妻被收容教养一年,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倘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李某某行为被认定为轮奸的话,他将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样一来,可以说是李某某因涉嫌轮奸一旦判刑,属于“二进宫”了。这就应了“子不教,父之过”了吗?老歌唱家原本就已经是年事已高,况且还是“老来得子”。这本对自己的孩子教育就应该严格要求才对,先前对于李某某在2011年9月是因无证驾驶宝马车打人被教养1年,是一种很好的教训却又出现了再次“犯事”,无奈与孩子青春期的叛逆再次提起来反思了 

 

   诸如像逆反心理表现在青少年身上比较突出,尤其突出的反映于青少年在接受思想教育的过程中。其产生的原因,一是与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育有关,一是与教育工作中的“假大空”有关。法治的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不管李某某是歌星的儿子,还是“将军”的儿子,他在法律面前应该与我们每一个人都一样平等。法律对他的制裁,必须符合法治精神,他也应该受到中国所有法律的保护,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

    有人说,对于李某某涉嫌犯罪,警方和广大网民们难道真不知道,实体正义必须靠程序正义来达成,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无从谈起。如果我们今天可以毫不顾及李天一应该享有的程序正义,仅仅因为他是歌星或者是“将军”的儿子,就对他的合法权益以“网络狂欢”的方式肆意践踏,那么,当有那么一天,我们自己的程序正义受到侵害时,面对法律又能怪谁呢

 

   相对而言,倘若李某某犯罪对于初次犯罪不满十八岁的来说,这不算是累犯,依据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认定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先前歌手红豆猥亵儿童“二进宫”再犯罪的情况,虽说这与青少年“二进宫”犯罪情形不同,但危害与给执法与司法造成困境尤为值得深思

   关于这些犯罪者,使得原本对生活期望值过高。在对于社会知识、社会经验丧失,他们对社会现实缺乏一个全面的、深层的体验和了解,产生了一些错觉,然而社会现实生活与他们对回归社会的生活期望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他们心理承受能力差,一经挫折打击,就会产生绝望,对生活失去信心,最终铤而走险,重新滑向犯罪深渊。不知道李双江之子是否有这样的情形呢

   如今,这则新闻出来后,的确引起轩然大波。怎样处理这样的“二进宫”的情形,欲知后事如何,也只有期待相关司法部门对此事的进一步调查或者审理了若一旦定性罪名成立被再次判刑,就不“娱乐八卦”了!

 

 

 

 

 

 

 

    于2013年2月25日

 

 -----------------------------------

 

时评|李某某案值得反思么

【相关阅读】:

   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强行奸淫同一妇女或幼女的行为。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强奸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

   而轮奸比一般强奸、奸淫幼女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更大的摧残,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对其惩罚更加严厉。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第139条第4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指出:“轮奸妇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轮奸幼女或者轮奸妇女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第四条指出:“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是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即也应当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结合原刑法第139条和司法解释,轮奸行为的首要分子以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的轮奸犯,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没有上述情节的,则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对以上规定作了修正,明确将“二人以上轮奸的”行为作为强奸妇女、奸淫妇女5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规定具体体现了对轮奸行为“从重处罚”的精神,并使之在执法时更具有可操作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