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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15: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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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教授:惩罚与奖励同为教师的独立专业权力
2016-01-14 檀传宝
檀传宝,男,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学者”特聘教授
。全国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材审查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德育学术委员会理事长。
为什么奖励被大力提倡,而惩罚却受到不断的批判?事实上,惩罚与奖励同为教师的专业权力。
所谓“专业权力”就是专业人士在自己业务范围内不受外行干扰独立自主的处置问题的权力。
就像医生在一定的规范下可以自主决定应当如何处理病人的问题,旁人不宜指手画脚一样,教师也当然应当拥有如何独立、专业地处理学生问题的权力――比如奖励或惩罚。
如果社会(包括行政部门、舆论等)非理性地强制或变相强制教师放弃这一权力,最终受害的是学生,或社会本身。
同时,奖其当奖、罚其当罚是教师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专业和道德上的责任,在惩罚问题上尤其如此——因为目前社会上对惩罚普遍存在错误、简单的认识。在学生需要当头棒喝的时候教师明哲保身地放弃惩罚手段的使用实际上就是放任学生。这样做当然最简单、保险,但是教师显然也放弃了自己的教育责任。
放任学生与体罚一样,也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
事实上,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教育中所谓的“奖励”包括一般的赞许、表扬,也包括专门形式(狭义的)的奖励;“惩罚”也是既包括一般的批评,也包括较严重的处分等等。其实奖励与惩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用奖励来增加某一行为的发生频率,而用惩罚来减少某一行为的可能性和倾向性。从心理意义上说,惩罚、奖励就像磁铁的两极一样无法完全剥离。举例来说,当我们哪怕是仅仅口头表扬了三个孩子中的一个时,在心理上其实已经对其余两个人造成了实际上的压力(或惩罚)——对一个孩子的表扬暗示另外两个在某件事上做得不够好——这就等于同时批评了另外两个孩子。所以结论只能是:没有惩罚就没有奖励,反之亦然。
此外,奖励与惩罚是中性的教育手段。所谓“中性”就是其本身无所谓好与坏,不能一概而论。奖励并不绝对是一个积极的教育方法,奖励也可能导致负面的教育效果,比如奖励可能导致骄傲、溺爱和造成不公正等等。因此奖励如果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中性的教育手段,就应是一门需要认真对待的教育艺术。奖励也是只有加以限定后才可能是有益的教育手段。而惩罚其实就是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它也只是需要限定而已。奖励与惩罚的教育性实现与否,取决于教育工作者对于这一教育手段的具体运用是否符合教育科学和儿童发展的规律性。
许多对于奖励与惩罚似是而非的肯定或否定,都是因为缺乏对奖励与惩罚的性质与复杂性的理性分析,教育工作者应当对此保持高度警觉。
作者:檀传宝 教授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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