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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法院案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2-05-20 13: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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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时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20055号  

原告:胡立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集木村六组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锋,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婷,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江华,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南路485弄泰祥家苑24号1104室。 
被告:成都圣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31楼3113号。 
法定代表人:周细葱。 
被告:周细葱,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新光村晨光片上丰组245号。 
原告胡立成诉被告周江华、成都圣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锐思公司”)、周细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转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立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伟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江华、圣锐思公司、周细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江华、被告圣锐思公司共同返还口罩机预付款人民币300,000元及自2021年4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0日为4,940元;2、被告周细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周江华通过微信约定,被告周江华和被告圣锐思公司同意共同向原告售卖被告圣锐思公司生产的两台全自动平面式口罩机,总价款1,300,000元。2020年3月30日,原告按照被告周江华的指示,委托案外人李云鹏向被告圣锐思公司转账支付800,000元预付款,后被告周江华和被告圣锐思公司向原告发送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口罩机一台,在机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原告要求退货,被告周江华、圣锐思公司接受并承诺立即向原告返还全部预付款。后经原告再三催告,被告周江华、圣锐思公司返还500,000元,剩余预付款仍不予返还,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另根据被告圣锐思公司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圣锐思公司系由被告周细葱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代付说明及银行转账凭证、2020年4月19日电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2020)湘0121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和(2021)湘01民终361号民事判决书、企业公示信息。 
被告周江华、圣锐思公司、周细葱未作答辩。鉴于三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因被告周江华、圣锐思公司无法完成供货义务,被告周江华承诺向原告退还预付款,但被告仅退还原告50万元预付款,余款至今未退,现原告要求被告周江华、圣锐思公司返还预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向被告周江华、圣锐思公司催要预付款后,被告周江华、圣锐思公司仍然未能全部返还原告预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以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圣锐思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只有周细葱一人,周细葱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周细葱对被告圣锐思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事实理由享有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江华、被告成都圣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立成预付款300,000元; 
二、被告周江华、被告成都圣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胡立成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周细葱对上列第一、二项中被告成都圣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周江华、成都圣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细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忠  
   人民陪审员  孙宝珍  
   人民陪审员  朱玉洁  
   书  记  员  浦燕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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