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呈报二O一0年度岷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2012-05-27 0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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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行为。按照《甘肃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规定(试行)》和《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县范围内44户矿山企业开展了2010年采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现就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县矿山企业数及开发情况。全县现有各类持证矿山企业44户,同比增加了15.7%。其中黄金企业4户(天昊黄金有限责任公司鹿峰金矿、岷县金鑫有色金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章哈寨—包家沟金矿和岷化金矿及甘肃金呈矿业有限公司岷县三沟金矿)、铅锌企业1户(岷县洮珠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半沟铅锌矿)、砖瓦企业23户,采砂企业1户、采石企业11户,水泥企业1户,饰面用板岩企业3户。年产矿石量52.35万吨,矿业产值3257.97万元,从业人员1624人,分别与上年度相比增加了23%、10.3%、-0.5%。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情况。2010年岷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征52.68万元,实征52.68万元。征收采矿权使用费3.85万元。
(三)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在44户企业中,绝大多数因开采的矿种普遍单一,无综合利用矿种。
(四)矿山企业的主要矿种“三率”指标与上年度同比变化情况。全县44户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与上年度相比较,无变化。
(五)矿山环境治理情况。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组织人员对各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督促各矿山企业委托资质单位,编制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签定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全面执行《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44户矿山企业缴存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已累计缴存了428万元。
二、主要工作
(一)主要指标。应参加年检的企业44户,实际参加年检的企业44户,年检率达100%。
(二)主要做法。一是加强领导,确保年检工作有计划地进行。一方面积极贯彻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的重要性,认真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2010采矿权年检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时间等方面作了认真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确保了年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进行。二是严格审核,认真检查,进一步提高年检的质量。我们要求各持证企业在认真搞好年检自查的同时,并对各矿山企业报送的《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逐一进行了严格审查。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深入各矿山企业,按照报送的年检材料,现场对照检查。在检查中,对各矿山企业存在的问题现场进行了整改。三是依法开展采矿权年检工作,有效督促矿山企业按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四是进一步改变管理方式,切实抓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我们从更新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质量入手,进一步调整工作思路,切实从日常的监督管理上下功夫,组织人员深入各矿山企业,对各矿山企业的生产行为及生产各环节情况进行仔细的检查、排摸和监督,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存在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查处,及早防范,力争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同时,从服务矿山企业的角度出发,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以确保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存在问题
由于部分矿山企业责任义务观念淡薄,对采矿权年检工作不够积极主动。岷县昌宏砖厂、岷县宏发机砖厂和岷县宏远石料厂报送年检资料不及时,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我局对上述3户矿山企业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已下发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目前,上述3户企业正在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四、今后工作打算
督促岷县昌宏砖厂、岷县宏发机砖厂和岷县宏远石料厂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要求时限补报年检资料。对在要求时限内仍不报送年检资料,不参加年检工作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附件: 岷县采矿权年检总结统计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