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职业病相关纠纷5:社保基金未予报销的治疗工伤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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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
本案案号:(2018)京03民终2903号
案例编号:7.5 NOC5
【基本案情】

【律师说法】
这是一宗因为工伤治疗费用承担问题引发的纠纷,一审法院在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特别明确的情况下,突破所谓工伤治疗费用只能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的固有观念,判令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核销的工伤治疗费用,无论是论述的深入,还是支持的金额,本案一审判决都可谓典型,之后的二审、再审法院亦均予完全认可和支持,更见一审判决之功力。
一般意义上,社会工伤保险的建立,确实具有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功用。但在更深层面,或者说立制宗旨的优位层面考量,向遭受工伤事故损害的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其实是社会工伤保险更为首要和优先的宗旨。这一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一审法院正是基于对社会工伤保险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大胆地”诠释社会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将远超社会保险基金所能承保范围的高额医疗费用,判令用人单位承担,值得肯定。
本案判决的生效,有力地提示用人单位,社会工伤保险不是全部用工风险当然的“免罪符”,做好工伤预防,避免生产安全、职业危害的发生,才是真正有效的防火墙。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劳动者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后,2024年再次因同样的医疗、护理等近百万的费用诉求用人单位承担,而相关法院也再次判令用人单位全面担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相关判决引用到《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与《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正是实务中职业病病人主张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本案判决的生效,也向社会昭示,一般事故所致工伤,尚存社会保险基金保障风险的外溢,在职业病以及因安全生产事故所致损伤情形下,判令用人单位承担基于侵权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无疑是合法有理的。(2025/2/12 1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