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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职业病涉诊断鉴定行政诉讼18:职防院对案情分析说明的性质、效力如何界定、如何救济?

(2025-02-12 17: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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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职业病

工伤

人文律师

分类: 职业病防治与维权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诊断鉴定行政诉讼18:职防院对案情分析说明的性质、效力如何界定、如何救济?


本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7768号

案例编号:1.1.18 OAA18


基本案情

在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雷某某某宝石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广东省职业病下称广东省职防院接受法院委托,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粤职防办[2008]77号函,对雷某某尘肺病的后续治疗费用和矽肺形成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估。2009年,海丰县人民法院和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8)海法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2009)汕中法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

2015年3月2日,广东省职防院作出粤职防办[2015]10号回复,对雷某某提出撤销粤职防办[2008]77号函的申请作出不能撤销的回复。2015年4月7日,雷某某申请广东省职防院公开粤职防办[2008]77号函及粤职防办[2015]10号回复的相应依据。2015年5月27日,广东省职防院作出粤职防办[2015]47号回复该评估为鉴定意见为由拒绝公开。2015年6月4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广东省卫计委)作出粤卫信[2015]86号回复,维持了广东省职防院的意见,拒绝公开相关文件。2015年6月5日,雷某某广东省卫计委提交申请书,请求广东省卫计委就粤职防办[2008]77号函及[2015]10号回复要求广东省职防院公开如下信息:1)粤职防办[2008]77号函和粤职防办[2015]10号回复作出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有相关的研究报告?是否有相关的数据和样本?是多大范围的数据?如有,请提供。(2)广东省职防院在作出复函之前是否测量过雷某某当时的工作场地的灰尘浓度?如有,请提供检测报告。(3)广东省职防院是否对雷某某当时的防护措施进行过调查?如有,请提供调查报告。广东省职防院是否对雷某某当时的体质做过检测?如有,请提供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案涉信息)。广东省卫计委2016年6月26日作出(2015)第125号回复,答复雷某某“1.有关您要求广东省职防院公开作出您患尘肺病后续费用评估及形成情况相关材料的相关问题,我委已在[2015]86号回复中予以回复。2.鉴于您曾在广东省职防院进行职业病诊断,我委已要求广东省职防院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做好职业病诊断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该函于同年6月29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向雷某某送达。雷某某不服上述答复,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初479号行政裁定认为,雷某某申请广东省卫计委责令广东省职防院公开的案涉信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广东省卫计委所作出的(2015)第125号回复对雷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雷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雷某某的起诉。雷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行终74号行政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雷某某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所形成的信息,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之范围,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调整之范围,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广东省卫计委针对雷某某要求公开案涉信息所作出的(2015)第125号回复,不会对雷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雷某某申请再审称:1.广东省卫计委作出的(2015)第125号回复未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也未对拒绝公开的理由进行说明,应予以撤销。广东省卫计委的性质为行政机关,其作出的(2015)第125号回复属行政行为,该函所涉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整范围。广东省职防院作为广东省卫计委的直属事业单位,所作出的案涉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如果无合理理由予以拒绝,广东省卫计委有权要求广东省职防院依法公开。另,(2015)第125号回复涉及的案涉信息是否被人民法院采信与案涉信息是否公开无关;2.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本案的案涉信息明显涉及雷某某的知情权和民事权利,影响了雷某某的合法权益。由于该案的案涉信息在雷某某某宝石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海丰县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导致在该案的民事判决中雷某某只能得到30%的经济赔偿。因此,该案涉信息对雷某某的权益影响巨大,而广东省卫计委作出的(2015)第125号回复拒绝对该案涉信息进行公开,侵犯了雷某某的知情权。二审裁定以行政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雷某某上诉不当。

被申请人广东省卫计委答辩称:广东省卫计委作出的(2015)第125号回复合法有据,不存在被撤销的情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1.雷某某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卫生部2010年6月制定并颁布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2.雷某某针对广东省卫计委作出的(2015)第125号回复提出再审申请错误,该答复不存在是否公开政府信息的问题;3.广东省职防院作出的粤职防办[2008]77号函作为司法证据,需经过人民法院认定后才可能对雷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雷某某对此可通过司法程序提出异议,不应要求广东省职防院公开案涉信息;4.广东省卫计委2015)第125号回复对雷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雷某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应当驳回其起诉。

被申请人广东省职防院答辩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1.雷某某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广东省职防院并非行政主体,且该案涉信息是受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并非广东省职防院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2.雷某某申请公开案涉信息的目的在于推翻其与某宝石公司工伤赔偿民事纠纷的一、二审裁判;3.广东省职防院对案涉信息作出的分析和结论科学合理,符合法定程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如果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广东省卫计委作出(2015)第125号回复,告知申请人雷某某广东省卫计委之前已就雷某某要求广东省职防院公开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复,同时广东省卫计委也已要求广东省职防院依法做好职业病诊断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该回复没有增设雷某某的义务及减损其权利的内容,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广东省卫计委2015)第125号回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雷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雷某某主张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关于粤职防办[2008]77号函,是广东省职防院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相关职业病专业问题作出的鉴定意见。雷某某请求公开案涉信息,实际上是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有疑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重新鉴定等方式实现救济。广东省职防院并非行政主体,该鉴定意见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可见,二审认定该案涉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雷某某主张广东省卫计委2015)第125号回复所涉信息属于政府公开信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雷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雷某某的再审申请。


深圳管铁流律师认为

本案系因职业病诊疗费用界定问题,于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诉讼中由法院委托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评估,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相关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进而质疑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意见,导致本案成讼。

本案是一宗非常典型的涉职业病行政诉讼,值得深入研讨。本文仅作简要评析和风险提示。

本案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职业病诊断机构对有关职业病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自然是一种技术性判断,但此种判断在诉讼中经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作出,而其结论则成为法院审判据以作出的基础,自然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由此,当事人对其提出质疑,进而成讼,自有其合理性。但如何质疑,如何通过有效质疑动摇甚至否定其证明效力从而避免法院采信之后作出于己不利的认定,并不容易。本案源于试图通过申请相关信息公开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实质则是职业病病人对职业病诊疗费用的法院认定寻求救济。技术行为、技术结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对此应该如何界定,如何救济,值得深思。

本案中职业病病人最终未能通过行政诉讼突破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病后续治疗费用作出的评估意见,殊为遗憾。但当事患者寻求依法救济的努力值得肯定。(2025/2/9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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