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18:职业史问题,该谁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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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上一篇推送案例中,人社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围绕真正的工伤用工责任主体,各方众说纷纭,工伤认定结论也因此被推倒重来。对此,管律师认为,现行统一工伤保险制度下,职业病病人寻求工伤保险待遇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基于复杂用工实际产生的种种不合理的障碍。
本案则从另一角度,再次导出了同样的争议。
本案中,汪某某先后在至少两家不同的煤矿工作,但无论是在职业病诊断还是工伤认定中,诊断机构与人社部门始终只关注了后一家黄猫洞煤矿,并因此将职业病与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均判定给了这后一家煤矿。对此,黄猫洞煤矿自然不爽:明明患者自己都承认了在黄家坪煤矿从事同样接尘工作超十年,凭什么我这后一家用工时间更短的单位却要承担职业病工伤责任呢?
如果再帮着黄猫洞煤矿往前审视,2011年9月在对汪某某的职业健康体检中即发现肺部异常,并为此调离原接尘岗位,直至其最终确诊职业病,再未在该煤矿从事接尘工作。稍微算下,汪某某在黄猫洞煤矿从事接尘工作不过半年,与其在黄家坪煤矿十年职业史来看,显然相去太远。
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猫洞煤矿对汪某某进行了入职健康体检,因而无法确证汪某某在入职黄猫洞之前之时的真实健康状况。这恐怕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来看,法规既然已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对否认工伤承担举证责任,自然,黄猫洞煤矿想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1)汪某某入职黄猫洞煤矿之前同样从事接尘工作;且(2)汪某某入职黄猫洞之前已出现肺部异常;且(3)汪某某在黄猫洞煤矿工作岗位中不接触粉尘,或者至少,黄猫洞煤矿已提供足够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汪某某不可能接尘更不可能因接尘而导致肺部异常……简单罗列下,就不难看出摆在黄猫洞面前的否认工伤之路是何等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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