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15:个体户也要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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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职业性尘肺病病人申报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基于我国职业性尘肺病发病特性,本案可谓具有相当代表性。
本案中,某石材店找出证人证明患者在此前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同样接触尘害的工作,相信也是费了不少功夫,其陈述的使用水磨打磨工艺也确实能够起到相当的防尘效果,再结合患者在该店工作不过两年,竟然被确诊为叁期尘肺,并且在确诊后不久即不幸病殁,如此短的时间发生如此严重的尘害,从该石材店的角度来看,怎么着都有些不正常。
众所周知,尘肺病具有典型职业病的潜隐性,潜伏期可长可短,单就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标准要求来看,对确诊职业病的患者并未明确要求必须具备多长时间的接尘职业史,因此,虽然尘肺病的发生离不开相当的粉尘接触史,但职业接触史的长短却并不构成否认特定职业病确诊结论的充要条件。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案的出现,其实是给了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及众多用工不规范单位提出了警示:合法、规范用工,依法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依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然,一旦出现职业病,很可能令用人单位措手不及也有口难辩,没有规范的用工记录,花再大代价去找证人,意义不大。比较起可溯源可验证的书面记载,证人证言的不确定性太大了。而一宗职业性尘肺病的确诊,后续待遇赔付对任何一家用人单位来说都不是一桩小事,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搞不好就是灭顶之灾。
与本公众号推送的第3号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之三:不再调查!就这么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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