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14:工伤保险“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2022-04-21 09:07:22)
标签:

365

工伤

人文律师

职业病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14:工伤保险“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14:工伤保险“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职业病病人在多个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伤认定问题。

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均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且可能存在同类危害因素,但在最后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被确诊职业病,此时,能否认定工伤?

本案南明公司的意见具有相当代表性。用人单位往往认为劳动者既然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又都是从事可能接触同类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尤其象本案,劳动者在前单位工作期间甚至发生过职业伤害,后来又与另一同行业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纠纷,于是南明公司怀疑其职业病有可能是既往职业史造成。

南明公司的委屈可以理解。但并非当然成立。

《职业病防治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诸多防治义务,包括职业危害告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安排职业健康(岗前、岗中、离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保护条件等等。这些法定义务,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固然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责任要求,但从另外角度来看,未尝不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风险防范,前提是:规范用工。

比如本案,如果南明公司能够规范用工,在张某某入职时有针对性了解下其既往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再做下职业健康体检,相信对其在本案中坚称的张某某曾遭受片碱烧伤眼睛的信息不难掌握,而既然事后依据烧碱对人体伤害的作用机理而强烈质疑张某某所受损伤,事先更不难对张某某已经存在的眼部受损作出必要的用工保留。但很遗憾,南明公司除了事后单方自述张某某既往接害史,未能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入职登记表、入职承诺、入职体检报告……

众所周知,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即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得享受社会工伤保险保障,而对于劳动者在事故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所不问,即使劳动者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章也并不影响,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如自杀自残、刑事犯罪等。

所以,南明公司强调张某某未自行做好防护,不止是对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的完全错解(劳动保护的义务在用人单位,劳动者负有配合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对此同样需要证明,这就需要规范用工),还无视了工伤保险对劳动者“无过错”保护的责任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工伤保险“无过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倾斜保护,而并非对用人单位的一体优待,相关职业病与劳动工伤法律法规规定给用人单位的保护保障义务不容违反,实务中,常见用人单位在发生职业病、工伤事故后援引“无过错”责任原则自辩,殊不知,如果用人单位也能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其道德风险将不可设想,毕竟,职业病防治、工伤预防都是有成本的,如果没有违法成本,有多少人会不惜成本的守法呢?(2022/2/21 15:21)

 



更多文章请浏览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之二:职业病工伤待遇核发,不应以确诊职业病时社保关系仍存续为前提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之二:这份行政判决明确了!疑似职业病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待遇行政诉讼之四:职业病工伤待遇的享受,不以确诊为职业病之时是否存在社保关系为前提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之三:不再调查!就这么任性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之十三:未依法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不影响认定工伤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