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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之十:怀疑中毒,直接申报工伤,还是先申请职业病诊断?

(2022-04-13 10:14:58)
标签:

365

工伤

职业病

人文律师

以案说法|职业病涉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之十:怀疑中毒,直接申报工伤,还是先申请职业病诊断?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宗涉及前后多个用工主体对同一例职业病病人究竟应由谁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最后用人单位与患者仅有两个月的用工事实,而尘肺病的发病机理表明如此短的时间显然不可能罹患尘肺病,与此同时,又有相应证据证明患者与患者此前用人单位(鑫华煤业)存在超过两年的用工事实,并且在入职最后一家用人单位前经过职业健康体检已然发现尘肺病,职业病诊断机构据此以在先用工主体鑫华煤业为用人单位确诊患者为职业性尘肺病,鑫华煤业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及时提出异议申请职业病鉴定,丧失了法定救济机会。因此,人社部门据此认定鑫华煤业为尘肺病病人的工伤用人单位,而并非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相关工伤用人单位责任。法院生效判决也强调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作为最终承担工伤用人单位责任的主体,符合尘肺病发病机理,也符合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患者最终获得工伤资格并不顺利,在本案之前,患者也曾申报工伤,并且同样获得人社部门的认定工伤结论,但问题在于,当时患者缺乏与鑫华煤业劳动关系的足够有效的证据支撑,而仅仅是通过职业病诊断结论所载用人单位系鑫华煤业,相关人社部门也并未进一步调查厘清患者与前后不同用工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调查方面尚欠准确,因而此前工伤认定结论被法院判决撤销。虽然,本案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径直以真实的、更符合尘肺病发病原理的用工主体作为最终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笔者对此愿意给予高度肯定,毕竟,鑫华煤业在此过程并未提出有效异议,劳动关系的存在事实并未引起争议,职业病诊断机构亦无需额外强求劳动者再去求证劳动关系。

鉴此,笔者要提示相关劳动者及工伤认定部门,劳动关系的清晰、准确和充分,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无论是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还是申报工伤,过程中劳动者宜尽量充分、清晰地提供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必要时还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将劳动关系固定下来。(2022/2/1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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