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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云南的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一审和终审的判决结果却有了明显的不同,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中国网》消息)
两份判决,罪名相同,但结果却挂起来“免死牌”。是什么原因让云南高院改变了初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云南高院审理认为,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环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从案情看,李昌奎报复行凶,把王家飞掐晕后对其进行了强奸后用锄头打击其头部,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活活摔死,最终还担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绳子勒二人的脖子,强奸杀人甚至连三岁的孩童都不放过,可见其手段凶残的程度和社会危害的后果有多么大。对这样的人,法外施恩无疑是养虎为患,更是对法律的漠视。
从最初的原因看,只是因为收水费等琐事发生的争吵打架,而李昌奎并不在家。当事情过后,李昌奎得知情况后从打工的外地回来,直接导致了这起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恶性事件的发生,并且外逃。还有一点潜在的原因就是死者的母亲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仅仅是这样的矛盾,就让李昌奎下了杀人的恶念,并且连杀二人,可见其行为的残暴。对这样的人不严惩,于法无据,于情难容。
真不知云南高院为何要在一审定性非常准确的情况下,要将杀人者从死刑变为死缓。真的是因为有自首环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这么简单。这不仅让人们想起了不久前药家鑫案的争议,审理中有何变数的真相,可能不公开永远是个谜。试想,杀人偿命是一个朴素的道理,如此让人心寒的杀人案件,如果杀人者还能活命,绝不是法律的胜利,更不是民意的意愿,只能说是对法律尊严的嘲讽。
或许,这起案件中还有更隐秘的事情我们不知道。但从判决结果上看,这个案子很蹊跷,蹊跷的让人不解,罪大恶极的杀人犯,为啥还会给他留条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