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与白云山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标签:
同业广药王老吉 |
分类: 知识产权 |
赵虎 律师
同兴药业以广药旗下白云山药业为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同业药业认为:2004年合资企业王老吉药业成立的时候,广药集团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入王老吉药业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和前提。2005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突然向王老吉药业作出《关于“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问题的复函》,称“暂不适宜转让”。之后,广药集团以“评估价格作为商标转让价格与国有资产转让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商标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其市场价值已高达人民币几十亿元,转让商标存在一定法律障碍及缺乏可行性”等理由,多次拒绝转让商标。这个案件大约有下面几个法律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白云山与同兴签订之后不履行义务,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具体案件中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还要看合同的约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优选继续履行。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需要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双方对于损失的计算已经作出了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计算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根据以上《合同法》的规定来计算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没有发现本案存在法律上的特殊性。
签订的合同应该得到履行,白云山以此为理由来拒绝履行合同不合理。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如果商标已经转让破产企业,商标权也和其他财产一样属于破产财产。在对外承担债务以及各种费用在后,由股东根据章程和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剩余破产财产。如果商标没有转让破产企业,则要看具体合同约定,或者按照破产债权处理,或者属于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
赔偿损失:因为目前是两个股东直接的诉讼,所以王老吉药业不直接承担损失,而是由白云山承担损失。
(作者简介:赵虎律师,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北京律协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民建西城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曾办理葛优、新浪微博、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九牧王、红星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