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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交易之权利审查

(2011-03-04 15:05:14)
标签:

版权

服务

北京市

财产权利

合同约定

卖方

文化

分类: 知识产权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版权交易与其他各种有形财产交易一样,正在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这个链条中,版权原始拥有者与版权的最后使用者之间有若干中间环节。比如,一部电视剧版权的源头可能是一部小说,之后成为剧本,之后成为电视剧、之后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比如网络)上播放,之后有延伸的产品生产、上市,之后还可能改编为电影、游戏等等。且不说这些,即使在一个环节往往都有若干的主体参与、转让、买卖。版权交易因为客体的无形与可复制性与传统的货物买卖不同,风险也不同。

    版权交易一定要审查卖方是不是享有合同约定的版权。就像买卖房子一样,我们买房子一定要审查卖主是不是这个房子的产权人。如果没有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一般是作者。如果不是从作者手里购买,就要审查作者与第二手签订的合同和授权书,第二手与第三手签订的合同和授权书,直到自己的合同卖方。有的人认为在合同上约定要求卖方保证自己有版权就可以了,但是这种约定不能排除以后被起诉并被判决赔偿的风险。

    版权交易一定要审查合同约定的版权种类卖方是否享有并有权利转让。著作权中包括若干人身权利和若干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一般不能转让,财产权利可以转让。财产权利中又包括发行权、复制权、表演权、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若干权利。还是从最初的著作权人开始,保证到卖方一直有这项权利的转让权。中间可能出现的问题有:权利已经被独家许可、权利已经约定由他人享有、权利已经转让、权利上有质权等等。

    对合同约定的版权进行审查是合同签订的第一步,一定要重视起来,不但在合同中约定,也要审查相关资料或者进行尽职调查。如果版权本身都是有问题的或者不存在的,那么签订合同的意义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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