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律师
《让子弹飞》还没有上映的时候,市面上出现了同名的书。这本书大量的用了电影《让子弹飞》中的剧照,并在封面上标明“姜文导演作品《让子弹飞》原著小说”。最近两个《撒娇女王》也起了纷争,一个是电影版的《撒娇女王》一个是话剧版的《撒娇女王》,都称自己是李逵,对方是李鬼。现在同名现象比较突出,一个好的作品出来,其他类的产品一哄而上,都想借这个名气。不知道这是因为我们善于利用市场还是创造力越来越贫瘠。
书籍《让子弹飞》肯定是侵犯了电影《让子弹飞》的权利,因为这种搭便车太明显了,直接就越界了。比如使用了电影《让子弹飞》的剧照,并且标明自己是电影《让子弹飞》的原著小说等等。这些都侵犯了电影《让子弹飞》的若干类型的权利,比如肖像权、著作权、邻接权等等。
《撒娇女王》正处于争论阶段,双方各持一词,真实情况还没有查明,尚不能说谁是侵权人。但是也带来了一个问题:作品名称是否受到保护,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因为无论“让子弹飞”还是“撒娇女王”都是作品的名称,两个作品之间未必是一样的,只是名称相同。
中国的情况和外国有点不一样,在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大家都想方设法跟别人不一样,因为只有跟别人不一样才能体现自己的个性。我们现在还没有处于那个阶段,我们现在是一个好的东西出来,大家都模仿,只有一样,才能取得好的利润。你可以说这种目光是短浅的,但是这就是事实。
作品名称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作品名称一般都比较短,很难单独成为一个作品。所以,同名的小说、诗词自古到今都是比较多的。比如“父亲”这个作品名称,自古到今使用这一作品名称进行创作的作品可是说是汗牛充栋,不能说第一个人用了这个名称其他人就不能再用这个名称写文章了。但是如果这个作品名称极具创造性,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作品,那么也是有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一些作品的名称本身就是一副对联或者一首诗。《撒娇女王》是否达到了这个地步,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了。在我看来,还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是不是作品名称不受法律保护就没有办法对套用自己的作品名称搭便车的行为进行约束了呢?不是的。因为这种行为非常可能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一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名称的目的是搭便车,损害他人的市场利益,违法诚实信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愿我们的作品多一些创造,多一些智慧;少一些模仿,少一些盲从。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