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作者享有著作权,这是我们一般的认识。但是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未必人人都可以说的很清楚。著作权可以细分为多项具体的权利,并且目前法律对著作权具体权利的规定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并没有用列举的方式穷尽,以待未来著作权法发展的需要可以继续补充。目前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成为了许多人获取资源的途径。有一项权利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这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进行修改时,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和网络发展的具体情况而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为网络的便捷,使得通过网络获得资源非常容易,也使得通过网络侵权非常容易。
2010年,经著名作家都梁授权,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状告新浪,指控新浪未经授权在其手机新浪网上提供都梁作品《亮剑》、《狼烟北平》、《血色浪漫》、《荣宝斋》等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新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应该说这个案件只是近期发生的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实际上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很多,案件也很多。因为网络开辟了另外一个世界,建立一个世界只要有资金和技术就可以做到,但是作品却不是可以通过资金和技术就可以取得的。作品是作者智慧的结晶,作品是有限的,优秀的作品更少。作品增长的缓慢和增加的需求之间会产生矛盾。在几年前,网络上无权登载他人的作品司空见惯,甚至作者本人都不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经过几年的治理,虽然和以前相比好了许多,但是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依然不鲜见。并且,随着人民阅读习惯的改变,网上阅读、数字阅读的读者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作者权益的侵害也就越来越大。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作者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好多的作者想维权却处于无权的状态,因为在和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时候连网络传播权一起转让给了出版社。有的出版社利用作者目前对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意识不高,在出版合同中加入网络传播权转让条款,利用很小的代价或者根本不付出代价就取得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对于这种行为,广大作者应该警惕。把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出版社未必是一个坏的选择,外国好多都是如此操作的。但是有两点需要我们考虑:
1、是否付出了对价?买东西都要支付对价,作为占有信息优势、法律优势和地位优势的出版社不应该利用自己这种优势损害作者的权益;
2、在出版社目前的机制下,是否存在维护作品网络传播权的动力?出版社虽然在改制,但是其国有性质仍然没有改变。出版社的改制是否成功,是否可以成为积极的市场主体?这些都决定着是否将著作权维权的重任放到出版社的肩上。
思索将继续。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