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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知识产权案件评点之:张道真挂名无效

(2011-01-12 11:43:30)
标签:

张道真

英语语法

署名

公共利益

法律

律师

教育

分类: 知识产权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英语曾经是多少人考试路上的拦路虎,因为学习英语的人多,张道真也就很有名。笔者也曾经买过张道真主编的英语语法。但是,我们是否知道,署名为张道真的书未必是张道真写的。2010年,张道真之妻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2008版《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的出版方、销售方,认为该书为假冒(张道真先生已于2009年去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拿出了张道真生前签署的《授权协议书》,该协议书授权北京一家公司全权代表张道真洽谈为第三方出版物挂名事宜。出版方在出版该书时和北京这家公司签订了协议,并且支付了署名费。

    从这个情况来看,2008版《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上张道真先生的署名确实可以视为得到了张道真先生的同意。那么,是否意味着这种署名就是合法的、有效的呢?未必。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但是,该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就是由于对人身的支配而产生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让渡,也不能抛弃,比如生命权。作品是作者智慧的结晶,与作者的性格、价值取向紧密联系,所以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中包括人身权。署名权是人身权的一种,署名权也是不可让渡的权利。2008版《张道真大学英语语法》张道真并没有付出智力劳动,不是作者,作者另有其人。所以,该作品的署名权并非是张道真的,而是其实际上的作者的。而且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不署名,但是不能把署名权让渡给他人。张道真在该书上署名属于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另外,权利总是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将著作权给了作者(一般情况下),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有了垄断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即其行使其权利的时候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但作者,其他的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的时候,也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图书的受众为广大的读者,这些读者购买了该书即为该书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该案中,张道真没有参与创作而在作品上署名,而许多的读者是因为张道真的署名而购买、使用了该书,这就是对众多读者的欺骗,而广大读者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所以,这种挂名是侵犯公共利益的,是无效的。

    最后,法院判决:《授权协议书》中的挂名条款误导读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无效。

    虽然这个案子判决了,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类似情况,枪手甚至成为了一个职业群体,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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