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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偶问题的宪法思索

(2008-03-27 14:30:10)
标签:

杂谈

分类: 家庭法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赵虎

 

 

换偶问题的宪法思索

 

自从李银河教授提出换偶不违法,聚众淫乱罪违宪以来,网上的争论不断。在上张翔老师的宪法课时,我们就这个问题进行里讨论。我的看法是:既不能单纯的说换偶不违法,也不能忽视人的宪法权利。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人权,性的权利是否是人权呢?我认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就像吃饭穿衣一样,性不仅是一项人权,更是人的基本需要。所以,毫无疑问,性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但是任何权利都有一些边界,当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相冲突时,就需要对双方的权力进行新的配置。宪法保护人权,同样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很明显,换偶行为与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有相抵触的地方。但是相抵触并非完全的排斥,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也有其适用的范围,应是公共的场所,而不应延伸到公民的私密空间。比如,夫妻俩人在家看黄色录像就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同理,只要换偶行为在私密的场合,在没有触犯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不应有所反应。

  即使和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抵触的情况,是否就必须用这一条定罪呢?我觉得值得商榷,甚至是否必须用刑法来调整,也是有问题的。

  违背道德,处以刑罚。这是我国传统刑法观维护礼治的表现之一。让道德问题在道德的框架内得到解决,法律问题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这是我们现代法律理念。即使超出了道德的范围,以违反社会秩序处理就好了,有必要规定一条如此伦理化色彩的罪名吗?

  现在我们许多的网民缺乏理性,要知道到我们在容许一个现象的时候,并不代表我们自己就是那样的人。就如,我们承认有同性恋,难道我们就都是同性恋者吗?所以,希望网民停止对李银河个人的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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