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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我发表了对GPLv3许可证草案的初步印象,事实证明,GPLv3就像在社区参与下开发的其他许可证一样优秀,我对此感到很高兴。我在读GPLv3的最后一版草案时,感觉它真的非常出色,在此期间我思考了从去年以来关于提交到license-discuss@opensource.org license邮件列表中的一些其他许可证的讨论。特别是,我考虑了试图在以下环境中证明开源价值的许可证:开发人员以Web服务的形式编写和发布有用的代码。但是由于使用Web服务本身导致“分发”软件,因此GPL和任何其他开源许可证都不担保:(1)用户自由阅读、修改或共享提供Web服务的代码;(2)对于他人是否修改其软件以及他们自己是否有权了解这样的变更,开发人员不做任何担保。这样,开发人员可能面临挑战,即一些竞争对手可以下载、阅读和修改他们的代码,以提供与之相当的Web服务(这是开源模式所鼓励的),但是既不发布这些变更,也不发布衍生品(这是开源模式所不允许的)。发生了什么?应该发生什么?
有人说我们远远超出了像GPL这样的互惠许可证的有用范畴。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我认为,开放一个人的源码对于社区的创新潜力无疑是非常有好处的,所以那些选择储藏(多数是出于担心)的开发人员是愚蠢的,终将失败,因为与那些不论他人是否是从法律上被迫这样做而都会勇敢地选择分享的开发人员相比,那些选择储藏的将会有更高的成本基础而达到较低的质量。
还有一些人说源码不能单独通过源码来保护——许可证的限制必须超越版权的范畴,而达到应用程序自身运行的高度(或者至少是应用程序的观感高度)。如果它们不能强制所有免费发放许可证的应用都能追溯到最初的开发人员,他们不愿共享源码。
我认为GNU Affero GPL 3.0版许可证采取的是坚定的中间立场,我希望看到它在市场上经受理念与商业两个方面的考验。我希望看到Affero是否以及如何从开发人员和用户的利益的出发,平衡双方的利益,同时鼓励良性竞争,这种竞争不论是对最初的开发人员还是整个用户社区都是有好处的。如果您计划使用GNU Affero GPL,请告诉我,以便我可以记下这种尝试将如何有效地发挥作用。在这里我先说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