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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沙龙纪要 |
论点:法官应该遵照法律条文宣判
阐释: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法律条文不允许例外
判决:有罪,但寻求行政长官的特赦
福斯特(Foster)
论点: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而不是照字面解释(回应特鲁派尼)
阐释:法令或司法先例里,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从自我防卫得知,刑事法主要目的在阻止人们犯案,法律应正确传达众议院的意志,故需期望判官具有同样的智商,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及疏漏
论点:联邦所颁布的法律(包括所有的法令和先例)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实定法裁决此案的是“自然法”
阐释:案件发生在联邦领土外,没有人会认为我国的法律适用于他们,因为领土原则是假定人们在同一个群体内共存,而实定法也是建基于人们可共存的可能性之上,故此案在道德上也可如地理上脱离法律约束,案发时他们非存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
判决:无罪
唐丁(Tatting)
论点:质疑洞穴中的人何时成为自然法的管辖范围(回应福斯特)
阐释:如果有人在洞穴里渡过生日,他是在生日那天还是被救那天才是真正满岁?
论点:没有资格选用自然法(回应福斯特)
阐释:身为执行联邦法的法官,也未曾处于自然状态中,并没有权解释和选用自然法
论点:刑法尚有其他目的(回应福斯特)
阐释:除了阻止人们犯案之外,刑法仍有“令犯人改过”及“替冤冤相报找一个出口”两种功能,况且案件仍有威慑作用,如果洞穴中人知道这犯了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
论点: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理由
阐释:正如饥饿不是盗窃之借口
论点:判决是一种两难
阐释: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决定却又不健全,只仅仅是推理方式合理,任何一个考虑皆被另一考虑制约。
判决:撤出判决
基恩(Keen)
论点: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回应特鲁派尼)
阐释:法官不是向最高决策人发指示,也不是考虑他做或不做什么,是应受联邦法所控制
论点:制定谋杀案的人可能并非有一个目的(回应福斯特)
阐释:威慑、改过等字眼可能非存在于制法人之脑中,可能只是立法者认为谋杀是错误,应该惩罚犯事人,可能仅仅是令人没有暴力威胁生活开心一些,也有可能是古代存在人吃人的诱惑,故祖先特别禁止,总而言之,我们不知制定谋杀案的目的,因此更说不上漏洞
论点:尊重自己的岗位
阐释:洞穴中的人道德上的对错问题非法官所讨论,法官遵从法律而非个人道德观念,而被告的确是违反了谋杀法,我们不应自行揣测造法者之意,甚至创新法,这是极度危险的
论点:此案不属于自我防卫
阐释:自我防卫是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时作出攻击,明显地受害者并没有威胁被告的生命
判决:有罪
汉迪(Handy)
论点:特赦不一定会发生(回应特鲁派尼)
阐释:这种一厢情愿真的发生会令法官陷入更窘困的局面
论点:应考虑民意
阐释: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大众认为被告无罪,如果此案交由陪审团仲裁,极有可能会连有罪判决的论点也被忽略。其实无论是不起诉、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抑或是死刑特赦都是充满个人情感因素,政府是被民众,而非舆论或抽象理论统治,统治者、被统治者及法官应情感一致,才可保持弹性
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