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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地方自治基本单位的乡:论康有为《公民自治篇》中的政体设计

(2008-04-26 16: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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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

分类: 沙龙纪要
本文以康有为《官制议》一书第八篇《公民自治篇》为主要讨论对象,以文本细读的方式,试图展现康有为的政体设计以及相关联的社会思想。本文认为,《公民自治篇》中以乡为地方自治基本单位的政体设计,体现了康有为利用地方共同体“乡”来塑造现代国家的政治主张。

 

社会形态的进化序列与政治制度的对应是《官制议》对中国政治改革讨论的基础。《公民自治篇》乃至《官制议》得以展开的前提,是基于康有为对整个“时势”的判断,《公民自治篇》正是在“民智未开”而又必须“立即行动”情况下,基于“理势”而设计的一套改革方案。

 

在这套方案里,公民制、地方自治、国家集权与重绅士是相结合的四个重点。公民制与地方自治相结合并以后者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强调公民对国家的责任;中央集权则是地方自治制度的展开条件,国权上的“一”与民权上的“分”相反相成;绅士的作用在于民德培育,注重绅的伦理价值和行动力量。在康有为的这套“民—乡—国”系统中,不但可以实现国力的增强,还可能趋向德行的完善。

 

“乡”在这套政治方案里的位置,在于公民自治的范围仅限于“乡”之内,这样才能一方面利用乡的共同体感情,一方面不至于使自治的范围扩大到县、省、道以后,对国家的行政效率受到损害。同时,乡的自治也是把“乡民”转化为“国民”的手段,国家认同的基础在于乡民对“作为共同体的乡”的认同。另外,在整个制度设计上,乡级的地方自治是与县以上的官吏委派制度相结合的,这是行政上的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思想的落实。

 

“乡”在康有为社会构想中的意义,在于乡一方面是“乡—省—国”治理模式中有意义的政治单位,一方面又是“国—乡—家”社会结构中有意义的共同体单位。同时,在时势的意义上,乡既能保证政事决断的效率,也能在权责细分之下适应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从而使中国的乡邑自治传统在未来政体中得以实现。

 

而通过士绅制度和等级制度在“乡”这一自治单位里的保留,以及“德”的引入,使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在康有为的设想里再度统一。“乡”与“国”的关系,也是乡内部等级关系的延展。由此而生成的现代礼仪国家,可以看作是康有为试图超越现代民族国家的一种努力,并为实现“大同”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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