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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开枪,应受监督

(2012-10-09 14:29:18)
标签:

张磊

警方

温县公安局

生命安全

合法性问题

杂谈

分类: 红茶杂谈

警察开枪,应受监督警察开枪,应受监督警察开枪,应受监督
                 警察开枪,应受监督

 

这两天,一位网友发的一条微博成为舆论焦点——河南省温县(焦作市)一偷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当场击毙。后经媒体核实,李某为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李世轩。直到昨天下午,温县公安局才发布较为详细的案情:犯罪嫌疑人手持砖头袭警,在“鸣枪警告、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为了制服该犯罪嫌疑人,李世轩果断开了一枪将其击伤”,最终其不治死亡。

 

罪犯应该得到的是公正审判,警方开枪击毙不是司法过程,只是紧急处置的手段。我国警察用枪也遵循各国的通行原则——“最小动用武力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开枪,仅针对法定的15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比如,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也就是说,警察运用武器,仅适用于已经严重威胁到公民安全、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且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即使在前述紧急情行下,警察也需要先警告后动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那么,如果温县警方开枪是合法的,就必须遵守上述法定的开枪适用情形和开枪程序。既然,警方认为开枪属正当执法,是理直气壮的事,就应该有一个坦然接受公众监督的态度,主动披露信息。10月4日开枪,为什么要等到10月7日网民半真半假的信息,闹得沸反盈天后,警方才出来回应呢?这让警方的澄清工作陷入被动。遗憾的是类似的事件,最近还有不少。9月21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征地现场,民警称在生命受到威胁之后被迫开枪,导致村民王树杰死亡,短短一天多之后,当地调查组就下了结论:开枪行为合法。因为结论过于仓促,引发了民意强烈反弹。

 

再早的8月14日流窜多省的悍匪周克华,被重庆两民警击毙。但至今,一些关键信息还是没有得到公布:两名警官各打了几枪?打中了哪里?也正是因为重要信息的公布延迟,一度导致周案的种种传言甚嚣尘上,警方的工作因此造成被动。客观地说,我国警察的枪械管理制度相当严格,警察用枪的机会并不多。如果把执法中的现实困难,以及案件的真实情况,给公众一个坦率的交待,把开枪的复核程序置于公众的目光之下,开枪的合法性问题是很容易被澄清的。怕的是真相被放在磨花玻璃后面,看不清,摸不着,既可能制造官民间的误解,也可能诱发司法不公。

 

比如,1991年,海南省昌江县民警傅某在家睡觉时,发现有人撬锁意欲行窃,他朝撬锁处连开了两枪,致行窃者中弹身亡,当初傅某并没有被判刑。但奇怪的是,17年之后,傅某居然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中奥妙,外人看不懂。还有,2010年1月,贵州警官张磊开枪射杀了2名村民,但至今已经过了两年多,张磊案还是没有判决,远超诉讼时限,而此案的真相更是扑朔迷离。警方执法,公众自然拥护;警方开枪,公众也有权监督。警方应坦然接受监督,并及时公布真相,不要落在传言后面,相关开枪案件的调查、审判更不能“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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