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山一级律师法律咨询:恋爱时的借条是青春损失费还是正当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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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的借条是青春损失费还是正当债务
崔某和何某2001年10月相识,恋爱期间何某多次向崔某借款,累计借款总额五万元。2003年11月5日,何某给崔某出据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崔某五万元整,限期半年之内还清。后何某不仅不按时还款,还移情别恋,崔某一气之下将何某告上法庭,何某辩称借条是受原告逼迫所写,不存在借款事实,借条上写的欠款实际上欠的是青春损失费,自己根本没借过崔某的款。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偿付崔某借款50000元整,从2004年5月8日起偿付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在2005年春节后,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余祥东、刘志勋)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何某向崔某借款的事实,有何某亲自书写的5万元借条,有何某于2003年8月16日持崔某存折到银行取款的事实,有其认可曾为崔某出具过3万元借条的陈述,且这些证据都是直接证据,而何某的同事所做的证言属于间接证据,而且不充分。该案的借条是恋爱期间的正当债务,而不是青春损失费,两级法院的判决显然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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