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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上册)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2023-06-11 15:49:43)

《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 

                    (上册)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案例

《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技巧》(上册)重大改判民商案件代理技巧

七: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一审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062

   二审 改判保险公司赔偿56802.2 

【案情简介】

2009813930左右,张某驾驶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C-55661货车在巩义市芝田镇喂庄村8公里处倒车,后轮碾压赵某某身上后仍然往后倒车,导致其前轮再次从赵某某头上碾压过去,赵某某头部被碾压后受伤过重并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经巩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赵某某无责任。原告:赵某、冯某,系受害人赵某某之父母。赵某、冯某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从重追究张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42858元。2010117日,张某家人和赵某达成《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张某家人赔偿赵某某父母11万元,协议还约定赵某 、冯某可以依法向保险公司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以诉讼等形式要求赔偿。赵某某父母撤回对张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车主和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062元。受害人不服上诉,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代理二审,二审改判保险公司赔偿56802.2元,对一审案件受理费5810元系计算错误的上诉请求,纠正为2000元。

【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赔付;2、判令二车主被告共同承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共同支付原告全部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打印、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00588.8元;3、判令二车主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对原告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予以赔偿,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直接予以赔偿。二车主被告应该共同承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

二、三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物质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42858 。赔偿项目和数额如下:1、丧葬费13148.8 元。 220年死亡赔偿金287440元。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合理费用10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以上合计:410588.8元。张某为了获得从轻处罚,和原告协商赔偿了原告110000元,减去事先赔偿110000元,原告要求三被告再共赔偿300588.8元。

一审判决

20101028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老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冯某各项损失6062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 、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审受理费5810元,由原告负担5695,被告张某某、市运公司负担115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将款付给原告)。

【二审代理词】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赔付;2、判令二车主被告共同承担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赔偿责任,改判原告共同承担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打印、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80000元。下面是我提交二审的代理词。

一、被告应再支付赔偿数额为30元而不是6千多元 

1、丧葬费13148.8 元。220年死亡赔偿金287440元; 因上诉人在城镇工作、居住生活,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3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二、保险公司不应仅支付6000多元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12万元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先行对原告进行赔付,而不应仅支付6000多元。

 三、“和解协议书”是张某为了减轻刑事责任而与上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的赔偿数额不包括保险公司应赔偿额及车主应赔偿额。

协议第一条:被告方共赔偿被害方110000元(含已赔付的10000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费、交通费等依法应当赔偿的各项费用。不包括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条款等应赔付的费用。协议第三条:被害方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被告方主张民事实体权利,但被害方因本案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或以其他形式主张权利,被告方给予配合。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张某为了减轻刑事责任达到缓刑的目的,由其爷爷张文庆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其意思是要求上诉人不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张某赔偿原告11万元。此和解协议并不是民事赔偿协议,是张某为了减轻刑事责任而与上诉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一审法院认定此协议的11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依法应当赔偿的各项费用是错误的,因该条上诉人并不认可,所以才有其他约定条款的产生。该条与协议第五条:其他约定(1、被害方收到赔款十一万元的同时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内容的证明交给法院,同时本协议生效;2、被害方可以依法向保险公司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以诉讼等形式要求赔偿)及协议第六条(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其他约定的效力高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

四、精神损害赔偿金95578元依法有据,应当给予支持。同样的案件一审法院已经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之规定,被告张某无证驾驶造成原告之女死亡的恶性事故,并且逃逸,虽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刑事处罚并不能弥补上诉人失去爱女的心中永远的痛。上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合情合理,而且于法有据。另外,同样是交通事故,同样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同样由外地法院进行刑事判决,同样由张水山律师代理的、肇事司机在山西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样在老城法院进行民事判决,老城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中支持受害人家属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样的情况,并且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律师代理,却出现了不同判决结果,在法治统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今天,这一事实不能不说是法制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悲哀。

五、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当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在本案中,受害人之一的赵某 是城镇职工,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收入与支出均来源于城镇,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一审中以农村标准计算错误。

六、一审中立案费适用标准错误,计算错误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国务院令第481)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之规定,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格权,侵害生命权案件的诉讼费用理应按照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然而老城法院却按照财产标准案件收取,此一做法无疑加重了诉讼人的负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判决】

2011102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洛民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老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老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冯某各项损失56802.2元;

本审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赵某、冯某负担1700,被告张某某、市运公司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赵某、冯某负担1300元,被告张某某、市运公司负担500元。

办案小结

1、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原告赵某 、冯某已经给予精神慰藉,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受害人或其家属是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但在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中,是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这就是该案为啥要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因之一。二审支持了我的观点,改判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50000元。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的,不影响追究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是二审的改判亮点。

2、“同命同价”问题。本案民事赔偿中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没有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是一遗憾。2011年,“同命同价”的呼声很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答复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在本案中,作为受害人之一的赵某是城镇职工,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收入与支出均来源于城镇,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付,一、二审按农村标准赔付是个遗憾。

3、一审不按规定多收案件受理费问题。在收支不是两条线、诉讼费收费的多少与法院的经费挂钩的前提下,个别法院总想多给自己捞取点利益,好在上级法院在这点上坚持了正义,纠正了下级法院的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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