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水山重大改判案例第五节特殊重大改判民商8案例
(2022-12-02 11:09:36)张水山重大改判案例
第五节
案例二十九:车辆贬值赔偿纠纷案重大改判
一审 判决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0万元
二审 调解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 万元
【案情简介】
郭某与王某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车已被4S店完全修好,修车基本上都是更换新的配件,127208元的修车费,仅更换零件就达104000多元,车修好如初,王鹏验收满意后才将车提走,提走后从来没有再向郭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或修车的4S店说过车有任何毛病。两个多月后,王某起诉原告要求赔偿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一审法院委托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损失10多万元,一审判决郭某赔偿王某10多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张水山律师代理二审,张水山律师代王某写了上诉状,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庭后写了代理词,二审开庭后经过调解,赔偿王某车辆贬值损失2 万元,案结事了。
【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交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一审原告王某对郭某的诉讼请求;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王某车辆贬值鉴定结论明确说明“仅限于对王某的咨询参考,不允许用作他用,对其他用途无效”。一审法院采信单方委托声明无效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1、一审鉴定的委托是单方的。属于没有告知上诉人和保险公司的单方委托,委托程序不合法,不公平。2、一审鉴定特别声明对其他用途无效。王某车辆贬值鉴定的鉴定结论明确表明仅限于对王某的咨询参考,不允许用作他用,对其他用途无效。
二、被鉴定车辆是4S店修好后王某又开车2个月导致车辆存在五大问题,该五大问题可以推断不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王某车辆贬值鉴定不能作为本案赔偿的依据
1、鉴定的时间问题。车修理后被上诉人王某又开车2个月,鉴定车辆的状况显然不是修理好后的车辆状况。2、鉴定的车况问题。存在五大问题,车辆的状况显然不是修理好后的车辆状况。3、新事故推断问题。存在五大问题的车,可以推断是王某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车辆出现的五大问题。
4、鉴定贬值数额问题:车新换配件10多万元,车购置税是固定的,不存在贬值问题,鉴定的贬值数额多达近50%,显然非常荒唐。
三、被上诉人车经过4S店修好试车验车没问题才提的车,若存在问题,被上诉人不会提车,若提车后才发现问题,也应该让4S店免费修理
4S店修理质量是最可靠的,4S店修理好的车不会存在五大问题。4S店修理过后的车是保修的,应该免费到4S店修理,而不应该擅自驾驶2个月,更不应该擅自委托车辆贬值鉴定。
四、一审法院让上诉人承担不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利后果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且未在庭审中告知该项举证责任在上诉人
被上诉人王某车修好后又行驶了一年多,期间不能排除又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车三处异响、车化妆玻璃粉碎、车油箱漏油),被上诉人王某行驶一年多后的车况与修理好后的车况已不是一个车况,鉴定标的发生了巨大变化,无法从新鉴定,过错在被上诉人。
五、被上诉人王某车辆没有转移,车辆贬值没有发生,应驳回被上诉人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当庭已经查明,被上诉人王某使用权没有变化,被上诉人王某车辆的使用功能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车辆因没有转移,车辆贬值没有发生,应驳回被上诉人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六、一审法院把车辆贬值损失纳入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应驳回王某该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七、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王某的损失已经全部赔付,应驳回被上诉人王某的不合理起诉
被上诉人王某车已被4S店完全修好,修车基本上都是更换新的配件,127208元的修车费,仅更换零件就达104000多元,车修好如初被上诉人王某验收满意后才将车提走。
八、被上诉人王某的合理贬值损失若要赔偿,也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付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本案属于保险事故,郭某投保的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和不计免赔险,发生了保险事故,理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付。
【代理词】
一、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已经全部赔付,应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起诉
原告车已被4S店完全修好,修车基本上都是更换新的配件,127208元的修车费,仅更换零件就达104000多元,车修好如初原告验收满意后才将车提走,提走后从来没有向郭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或修车的4S店说过车有任何毛病,原告也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4S店修过的车还存在任何毛病。
二、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应驳回原告该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无论是《交通安全法》还是《侵权责任法》,也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或交通事故相关法规,均没有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赔偿范围,法院审理案件是“以法律为准绳”,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原告该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车辆贬值鉴定的结论依法不能采信。本案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擅自驾驶需鉴定车1年多导致失去了重新鉴定的条件,过错在原告
1、鉴定的委托:属于没有告知二被告的单方委托,委托程序不合法,不公平。2、鉴定的目的:鉴定结论明确表明,仅限于对原告的咨询参考,不允许用作他用,对其他用途无效。3、鉴定的时间:车修理后原告又开车2个月,不能证明鉴定的车辆状况就是修理好后的车辆状况。4、鉴定的依据:车修理后还存在五大问题。5、鉴定的车况:存在五大问题的车,不能排除原告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车辆出现的五大问题。6、鉴定的贬值数额:车新换配件10多万元,车购置税是固定的,不存在贬值问题,鉴定的贬值数额多达近50%,显然非常荒唐。7、4S店修理质量:4S店修过尤其有问题的部分全部更换成了原厂新配件,不可能出现修好后的车还存在车三处异响、车化妆玻璃粉碎、车油箱漏油的重大问题。若真有这些问题8、4S店重新修理问题:车若有问题,首先应让4S店重新修理。完全修理好后才能上路,才能进行鉴定。
9、4S店修过的车若真有车三处异响、车化妆玻璃粉碎、车油箱漏油这些问题,原告应该向4S店提出异议,让4S店继续修理,而不应该擅自驾驶,更不应该擅自委托车辆贬值鉴定。
10、重新鉴定问题:该车已失去重新鉴定的条件。原告车修好后又行驶了一年多,期间不能排除又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车三处异响、车化妆玻璃粉碎、车油箱漏油),原告行驶一年多后的车况与修理好后的车况已不是一个车况,鉴定标的发生了巨大变化,无法重新鉴定。11、鉴定费承担:原告擅自鉴定且鉴定结论用途受限,结论不能采信,所以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
四、原告车辆没有转移,车辆贬值没有发生,应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当庭已经查明,原告使用权没有变化,原告车辆的使用功能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车辆因没有转移,车辆贬值没有发生,应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误工费2000元,因原告没有举证,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交通费500元,不能说明合理用途,数额过多不应支持
七、退一步说,原告的合理贬值损失若要赔偿,也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付
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郭某举证的两份保险合同原件,第三者责任险后面没有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将保险条款给了郭某,更没有举证证明对免除己方责任增大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向郭某作了解释说明,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且损失没有发生,鉴定结论不能采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若原告发生了车辆交易,其合理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保险事故,应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付。
【调解结案】
【办案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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