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停车被罚状告交警大队讨要停车权
(2022-11-22 11:48:09)|
律师停车被罚 状告交警大队讨要停车权
作者:郭富昌 … 文章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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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记者郭富昌王海锋)昨日,记者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获悉,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状告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乱罚款一案,已由涧西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已向被告交警四大队寄出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举证通知等法律文书,案件初步定于本月底开庭。 两原告王城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张水山诉称,7月16日上午,张水山驾驶该律师事务所的轿车(车牌号为豫C32958)到老城区人民法院办案,该法院不让外来车辆进入院内,而法院大门附近又没有交警划定的停车位,他就像往常一样把车停在法院大门外。 张水山说,他停车的地方位于法院自动伸缩门外侧的空地上,此空地与人行道相邻,但不是人行道,更不是慢车道和快车道。这里没有法院设置的禁停标志,法院门卫也没有干预他停车。 原告说,法律对老百姓的要求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执法交警的要求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告诉称,老城区人民法院门口既不是规定的停车地点,也不是禁止停车的地点,所以这地方只要其所有者和合法管理者不干涉,司机就可以停车,原告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交警队的行为显属滥用职权、乱罚款,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处罚决定书,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维护原告的停车权利。 记者了解到,原告曾按照处罚决定书上的说明,到老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被立案。他随后直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此案,并指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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