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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山律师典型案件代理:院长发现原裁定错误经审委会研究再审

(2022-10-21 10:24:53)

张水山代理:院长发现原裁定错误经审委会研究再审

作者简介

张水山,19651月出生,河南巩义市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一级律师、仲裁员、兼职教授。曾任或现任河南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行政业务委员会执委、刑事业务委员会执委、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执委、河南省律师协会河南省依法行政讲师团讲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学生成长导师、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洛阳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洛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行政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张水山律师典型案件代理:院长发现原裁定错误经审委会研究再审

 《法庭论剑——重大改判案件代理》

张水山

案例二十七:承包合同纠纷案重大改判  

 

原审 认定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裁定驳回起诉

  再审  院长发现原裁定错误经审委会研究再审   

 

【案情简介】

1998 114日,原巩义市某工业公司改制成立了巩义市某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李某果、李某玺等三人为董事,李某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123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李某玺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改制集体股持有的历史遗留问题,工商局不给公司年审,也不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进行备案登记。20223月,公司以李某玺为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股东焦某支付拖欠付公司的承包金48万元。202241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径行作出了(2022)豫0181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处于未完成变更登记的状态,现尚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巩义市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网上开庭时,主审徐法官认为巩义市某有限公司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徐法官和一审法院沟通后,建议原告撤回上诉,以李某果为法定代表人另行提起诉讼,尽快进入实体审理,原告听从二审法官建议撤回了上诉,以李某果为法定代表人又提起了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22101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又作出了(2022)豫0181民初463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原告起诉与前案(2022)豫0181民初1721号生效民事裁定书相冲突,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应当通过再审程序解决,随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221020, 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0181民监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巩义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占用原告主楼一层门面房1间、二层商业用房3间、配楼商业用房3间;2、判决被告按照原告同期同位置房屋的出租价格优惠后形成的决议价即:200941日起,焦某军所用门面房按每间每年4万元计算,二层为每年2万元计算,向原告支付占用原告门面房期间拖欠原告的房屋占用费共计4802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裁定】

20224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0181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处于未完成变更登记的状态,现尚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应驳回原告起诉,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2)豫0181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诉人有诉讼行为能力,继续审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上诉人公司改制成巩义市某有限公司后,李某果是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董事长聘请的总经理。20211230日,上诉人股东会选举李某玺为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因故未能完成备案登记,但公司正常经营,由李某玺主持工作,具备诉讼行为能力,一审驳回起诉是错误的,请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意见

二审主审法官认可我方的上诉意见成立,认为上诉人有诉讼行为能力,徐法官和一审法官及立案沟通联系后,为了使案件尽快进入实体审理,让我方撤回上诉,以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果为法定代表人另行提起诉讼,我方为了能尽快进入实体审理,在徐法官和一审法院沟通好可以进行实体诉讼后,按照徐法官的建议撤回上诉,以李某果为法定代表人另行起诉。

另行起诉

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06331日《承包协议》到期后,被告不签合同继续占用原告照相馆及其附属房屋、设备的行为属于事实承包合同关系;2、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事实承包合同关系;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照相馆及其附属设备和房屋(位于人民路106-7号主楼的一层门面房1间、二层商业用房3间、配楼商业用房3间);4、判决被告按照承包金不断上涨的市场行情和2009年房租市场行情大涨的事实,按原告公司决议,从200941日起,事实承包金每年按6万元计算,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331日拖欠的承包金共计480200元;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99612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承包合同》1份,承包时间至19981226日止,年承包费12000元。19981月,续签《承包合同》,承包时间至2000年底止,年承包费上涨到13800元。200111日续签《承包合同》,承包止2005331日,年承包费上涨到15000元。200541-2006331日,焦建军个人续承包甲方照相馆,年承包费上涨到30000元。2006331日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再签订承包合同,2006331-2009331,被告不同意和原告签任何协议,仍按年承包金30000交纳。2009323日,原告针对被告承包合同到期后长期承包原告照相馆不签合同,同位置同楼层出租房屋的价格上涨翻一倍多的情况,召开了董事会会议。2009329日形成《巩义市新奉工美有限公司决议》:内容为“从四月一日起,焦建军所用门面房按每年4万元每间计算,二层为2万元每年计算。”2019年至2022年起诉日,被告没有再向原告交纳过承包金。原告的照相馆承包金是随着房租行情不断上涨的,从96年底的12000元上涨到1999年的13800元,再上涨到2001年的15000元,再上涨到2005年度的30000元,10年上涨了一倍半。2006年到2022年,时间又过去了16年,一楼1间门面房市场行情也从30000元涨到了6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市场行情支付合理上涨承包金每年6万元是公平的、合理的,请法院予以支持。

  裁定再审

2022102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豫0181民监16号民事裁定书,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巩义市某有限公司与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414作出的(2022)豫0181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再审结果

  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代理人相信,再审会撤销2022414作出的(2022)豫0181民初172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巩义市某有限公司有诉讼行为能力,并判决焦某向巩义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基于事实承包关系或事实租赁关系占用原告房屋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并返还占用原告的房屋。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巩义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完成变更登记,并不影响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本案属于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再审纠正原错误裁定是正确的。

办案小结

本案因法院主审法官的错误认识,导致了诉讼程序的二审,由导致了多次另行立再审,最终,因这个错误生效裁定的效力约束,案件经过六个月的审理后又回到了起点,这是法院错案给当事人造成的诉累。本案还有一个特殊的情节,就是二审法院在主体资格上诉审时就发现一审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并且就主体资格和一审法院进行了沟通,认可原告有诉讼主体资格,让原告以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实体诉讼,但原告又另行立案后,一审法院又以本院生效裁定认定原告无行为能力必须先进行再审更正为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推断出172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告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这个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原告另行立案后巩义市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由院长立案再审,也可以直接不采信172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原告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错误事实,直接作出实体判决,这样才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张水山独著《法庭论剑-刑事辩护代理办案指南》、参著《合同法通论》、参著参编河南省律师协会行政业务委员会《行政法律师业务案例选编》、洛阳市律师协会《刑辩撷英刑事辩护经典案例选编》、参编中国文化信息协会《新时代风采—中国行业领军人物访谈录》,入编中国文化信息协会《大国律师》封面人物,入驻“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主持编纂了《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手册》,主持起草了地方法规《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代拟稿)》,参研河南省、洛阳市多项重点课题。先后在《河北法学》《律师与法制》《法制与经济》《法制与社会》《河南科技大学学报》《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对交警、“铁老大”、石化公司、保险公司提起多起公益诉讼。张水深荣获首届洛阳市十佳法学研究人物”“首届河南百姓满意的律师 等荣誉称号。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制频道(12频道)“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 我问立法法》播出了对张水山就社会力量起草地方法规和《立法法》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专访,洛阳电视台、巩义电视台分别播出了对张水山起草地方法规和公益诉讼的专访,《大河报》《洛阳日报》《洛阳晚报》《河南法制报》等对张水山代理的典型案件进行过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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