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擦边的集资诈骗案!
(2020-04-25 14:48:50)分类: 随笔 |
中行原油期货丑闻已经过去好几天了,情绪也宣泄的差不多了,可以来稍冷静点儿的考虑处理方案了。
先来看看各方损失。这单五月石油期货平仓总金额合计亏损约300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平均每个投资人亏损3.5万,但实际中亏损百万甚至千万的不在少数。他们也是绝对不会接受这个现实的一群。人数足以“群体”。
中行方面,这么大的丑闻,充分暴露了其金融操作水平和内部监管能力的低下,在全世界金融界都是个可以大笑一个月的笑柄。中行在A股和港股的市值大跌,市值损失在200亿美金左右,远比投资人损失大的多。
虽然如此,但对中行来说,几百亿是远远达不到伤筋动骨的,而对投资人,特别是对这些非炼油机构作对冲风险的散户来说,几百万甚至十几万可能都是致命的,很多人的人生可能就此分为两截:一截叫前半生,另一截就是不敢想的后半生了。
作为律师,人都说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今天就两头吃,都替双方出出主意。信不信在你。
先替中行想想。中行有两个致命错误,一个是操作失误,这点无可辩驳,二一个是危机公关失误。
中行的危机公关绝对是农民工水平的。丑闻披露当天,中行就立即发了两个公告,一个是给客户,告知就按交易所的数据:-37.63美元的价格平仓,客户在中行的保证金被即刻划转,不足金额令客户补足。第二个公告是给本行,要求统一按上述规定执行,加强保安,联手当地公安镇压肯定会集体上门维权的客户。
这两个公告的低智商比本次失误的低智商更低。中行应该明白,这么大个丑闻,全世界都知道了,中央也立刻知道了,已经不可能掩盖,不可能暗箱操作了。这时候急急忙忙划转客户保证金绝对是点燃油桶的那根火柴。如果我是中行,第一时间通知客户:由于时差和信息延误,出现负价格,正在紧急与芝加哥交易所交涉,不排除以不可抗力宣告本次交易无效之类的云云,稳住客户。更不应该白纸黑字的发文加强保安联手公安此类激化矛盾的话。同时紧急和央行、银监会通报,承认失误,寻求减少影响的办法,而不是一味硬着头皮生扛。自己心里应该明白,你已经触碰了央行关于“银行业不得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的红线,已经桶了一个天大的群体事件的娄子。无论你把它包装成什么理财之类的,你和客户签订的协议就明明白白的暴露了这款产品“挂钩”期货并按照期货的方式交易。这个,你无处可逃。
而中行的操作失误也是全世界都看到了的。为什么只有中行成了接盘侠?同样是作五月原油期货,为什么工行跑了,建行跑了,只有中行没跑?有个智者说的非常形象:狮子来了,你不要想跑过狮子,你只要跑过你身边的人。因为落入狮口的一定是最后那个,既然你成了最后那个,你真的没什么好说的了。你不知道狮子来了吗?就在这只期货到期前一周,4月14日,交易所突然改了交易规则,允许期货以负值平仓,这是芝交所一百多年历史上的第一次,明显是针对原油期货来的,是人为设置的大坑,就等着人往里跳。工行,建行立刻警觉了,指令自己的客户掉期,改为6月合约,虽然客户会有些损失,但完全“可防可控”,所以,没有“人传人”,悄悄的跑了,打枪的没有。只有中行,直眉瞪眼的往前走,直到掉进人家挖好的大坑里。现在,你还说你没有错吗?
现在唯一可行的就是放下身段,发文客户,选派代表来中行协商,是否可以接受按合同上的20%强制平仓或50%通知追加保证金未果而平仓的约定,退还客户20%或50%保证金,不追究客户保证金外还欠中行的债务。让客户在损失所有保证金还要偿还中行欠债和拿回部分保证金这两种方案中权衡。相信多数客户会在几乎不可能的维权高墙面前知难而退。而中行,承担个几十亿美元损失,不过是个毛毛雨。据内部消息,中行自己实际上有两万手空单,约30亿美元,所以中行的实际损失不是多单的77亿而很可能是对抵后的47亿美元。
再来说客户。客户有两个维权方案,有两三个最有利的维权证据。
方案一,到法院起诉。这个其实是最不可取的。咱放下法院的暗箱操作奉命办案不说,光立案审查开无数个庭到判决到上诉再无数个庭,没有三年五载肯定下不来。而且,四大行三桶油,那都是中央财政的钱袋子,法院最后会向着谁,用脚趾头都能想出来。还有,不能请律师,现在的律师都被告知不能代理群体性维权案子,否则,不但律师会受到警告,律师所也会跟着倒霉。所以,有能力的律师都不敢接,能拍胸脯接的,一定是穷疯了的二杆子律师。
那怎么办呢?找央行和银监会!就是中行的上级主管。
你们有三个非常重要的理由要牢牢记住。
理由一:和中行签订的理财合同无效。央行,银监会是国务院机构,其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在这些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禁止投资股票期货,.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而这款原油宝显然属于银监会和央行的禁止范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理由二:这款产品名为理财实则挂钩期货,其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有关保证金交易,有关追加保证金条款,有关强制平仓条款,特别是,以远低于石油现价购买的原油明显是银行给于了隐形的加杠杆融资,这都是典型的期货合约特征。用理财的名义集结客户的理财资金到境外作期货,这就具有了集资诈骗的嫌疑了。(当然,作为投资人,看到这些条款,应该意识到这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期货,应该慎入,既然被高回报诱惑,所以你也是有责任的,将来责任划分的时候,一定有你的责任承担的,所以我用括弧小声提醒你)。
理由三:合同里明确规定了中行的责任:在低于约定价格50%的时候,必须通知你追加保证金,否则,强制平仓;当低于价格20%的时候,直接通知并平仓。这是客户的两个止损点,这时候平仓,只是损失了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不至欠银行巨额债务。这是中行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如果没有履行,属于中行违约在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好了,简单的就这些了。反复看,记在心里。有什么不懂再来问我。至于期货的基本知识,那就太多了,不能在这里展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