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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社会调查,何谓真实?(2)

(2008-09-13 20:26:02)
标签:

方法论

性社会学

中国性研究

杂谈

分类: 研究方法决定结果
          社会学是我们自己的圈子所创立的宗教。各个教派都企图以“正宗”

          的身份来捍卫它的“科学性”。问卷法与个案法的争论,其实只不过

          是如何“护教”之争。我们何不反过来想想,我们的信条真的对吗?

 

    以劳曼教授等人的“芝加哥报告”为例,在调查数据里,男人所主诉的性伴侣人数之所以比女人主诉的多,不外乎有两个最基本的原因:第一个是,尽管研究者已经倾其全力,但是被调查者在如此敏感的问题上,仍然不肯说真话。第二个原因是:被调查者主观上想说真话,但是却没有这样的能力。这是因为,包括笔者在内的许多人在调查中都已经发现,在性伴侣人数较多的情况下,男性总是趋向于说出自己的性伴侣人数的最高限,而女性则往往趋向于仅仅说出最低限。虽然我们还无法很好地解释个中的原委,但是这种“主诉方面的社会性别差异”已经被许多人认为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们根本就不应该指望所有的被调查者都拥有足够的客观认知方面的能力,来自觉地克服自己在认识方面的潜在的偏差。反过来,“芝加哥报告”恰恰反映出,这种社会性别的差异确实存在。

   那么为什么“芝加哥报告”不愿意做出这样的解释呢?我猜,是因为这两种解释都被认为必然会损害社会调查的“真实性”,都会危及“社会学是一门科学”这样一个宗教信条

    结果,研究者有时反而弄巧成拙了。例如在“芝加哥报告”的通俗本《美国人的性生活》(Sex in America)里,为了证明数据真实可靠,作者们写道:有的调查员反复登门拜访十几次,才获得了一份答卷。呜呼,这岂不让人联想到“逼供信”?

    其实,对于社会调查“真实性”的最致命质疑,不是指出调查数据的矛盾,而是提出一个属于人之常情的问题:“被调查者干吗要真实地回答你?”表面看来,这个问题仅仅针对那种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问卷调查法,其实,对于个案访谈法来说,这个问题更致命。顶了天说,仅仅因为您跟人家成了朋友,人家就会把性隐私来个“竹筒倒豆子”吗?在个人的日常生活里,我们被自己的好朋友有意无意地蒙蔽甚至欺骗的事情还少吗?在这一点上,门诊医生对于“主诉症状”所做的记录,要比问卷法和个案法的调查结果更真实得多。因为求诊者一般都有说真话的强烈需求。

    从根子上说,社会学研究者无法圆满地解答这个致命的问题,无法证明每个被调查者都具有非说真话不可的主观需求。我们只能反过来努力证明出:被调查者并没有故意欺骗我们的必要。但是谁都知道,这只是退而求其次。这是我们根本的、无解的弱点。大概正因如此,许多研究者才把主要精力用来在技术上解决被调查者太忙、没文化等等表面障碍,因为反正也是“好马当龙骑,孬马当驴用”。

    问题在于我们的态度。我们为什么不愿意公开承认自己的弱点呢?这种态度来源于我们在奋斗目标上的“狂妄”。我们有一个“情结”,老想跟所谓自然科学相比,老想让人家觉得我们能够获得客观的真实。结果我们会永远被人家致命地质疑,而且永远也无法自圆其说,哪怕运用个案法也罢。

    我们应该大肆宣讲:在可预见的将来,再好的社会调查者,充其量也仅仅能够获得“主诉的真实”。它与客观的真实要是没有差距,那反而倒奇怪了。

    我们应该修正我们的学术语言习惯,不要再使用会计师般的术语,别老说“揭示”、“反映”什么的,似乎客观的真实已经稳稳地装在我们的口袋里了。我们需要推广“报告发生率”和“报告相关”这样的用语,因为我们用天花乱坠的高级统计方法所修筑起来的大厦,其实只是建立在别人的报告之上。

    我们应该不再争论什么“价值中立”的问题,因为我们还徘徊在获得主诉的水平之上,还没有资格去应用或者不应用所谓“测不准”原理。

    我们应该避开科学或者哲学对我们的“指导”或者“污染”,因为“真实”根本就不是一个应该不应该去寻求的问题,而是一个能不能做到的问题。

    我们应该放弃宗教、放下架子,用“坦白交代”来回答质疑者:我们所追求的“真实”非常有限,我们的能力也非常有限。可是,只要这两个有限是互相匹配的,那么我们就是已经成功了。如果还不行,只好请你来发明一个更好的可操作的方法。

    如此说来,这就是社会调查的宿命了?也不。我们中国研究者大可改进的地方,不是问卷法与个案法的无谓争论,而是;

 

 

          没有进行测谎的调查数据,无论用什么方法获得,以什么形式来表现,

          在获取“主诉的真实”上都差了一个档次,都有“可为而不为”之嫌。

 

    虽然社会调查所能获得的仅仅是“主诉的真实”,但是主诉的却不一定就是真实的。尤其是如前所述,被调查者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缺乏“真实地主诉”的能力。因此,我们不应该假设被调查者的主诉是百分之百真实的,不能象某些个案访谈报告那样,仅仅是“我问你答,如实记录”。这是新闻采访的方法论原则。如果这样就足够了,请问,社会调查还有什么必要存在?难道仅仅因为访谈者是社会学家,采访就必然会变成调查吗?至于那些社会学的分析与见解,虽然很精辟,但是由于它们所依据的材料仅仅是采访而来的,所以最好放在新闻评论的圈子里一争高下。

    我们不得不假设:即使我是去调查与我白头偕老的爱人,对方的主诉也总会多少有些不真实之处。我们不得不运用种种方法来筛选所获得的主诉信息,不得不进行测谎。说到底,不测谎,“真实性”(哪怕仅仅是主诉的)就无从谈起。这是社会调查与新闻采访在方法论上的本质区别。越是记录得“原汁原味”的个案访谈,其“真实性”就越应该运用这个原则来鉴别。

    测谎,这不是个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在方法论上是否努力“升级”的问题。前面谈过,“监测”与“证明”之所以都比“询问”更真实些,就是因为它们所依据的,并不仅仅是主诉,还有其他一些更客观的东西。这并不是强调物证就一定比主诉更真实,而是说,只有拥有一些对照物,我们才能在比较中发现相互间是否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从而确知某种情况的真实性如何。中国人常用的“对证公堂”就是这种测谎方法,尽管其中往往并没有多少确凿的物证。

   “询问”很难获取物证,但是却完全可以“对证”,可以把这部分主诉与那部分主诉加以对证,把其中的矛盾与荒谬作为利刃,从而把不真实的内容剔除掉。只有经过测谎,经过修订,我们才可能在质的意义上,更接近于我们目前的学术目标--获得主诉的真实。所以说,可能不可能进行测谎,这是一个现实的技术问题,但是,想没想到应该进行测谎,却实在是一个研究水平高低的问题。

    测谎,也不存在有没有必要的问题。极端地说,即使询问自己的爱人是男人还是女人,也必须进行测谎。只不过我们实际上已经运用观察法或者实践法测过谎了。测谎给我们提供的,不仅仅是获得主诉真实的现实性,更是获得主诉真实的可能性。没必要进行测谎,就是说没必要获得主诉的真实。那又何苦去调查呢?

    个案访谈者里进行测谎的,要比问卷调查者里少得多。可是实际上,如果在个案访谈中真的强化了双方的人际沟通,那么调查者就更容易获得主诉之外的旁证,甚至是物证;更容易进行“不同质的证据之间的对证”。这样,不仅测谎结果会比问卷法常用的重复检验和逻辑检验更加精确和正确,而且在方法论的层次上也比问卷法更接近于“证明法”和“监测法”。所以,说来说去,还是那个根本问题:想没想到必须进行测谎?

    笔者大谈测谎,实在是有感而发。在我们中国的许多顶级学术刊物上,有时可以读到针对极敏感群体或者极敏感问题的调查报告。可惜,只有很少的作者提到测谎问题,也不知其余作者是真的没有做,还是认为当然会进行,因此不必赘言,还是写了却被编辑给删掉了。例如,调查被抓获的暗娼时,询问卖过多少次、收入多少钱这样“生死攸关”的敏感问题时,第一不说如何筛除这类人此时所共有的“无意识撒谎”(包括“掩饰式撒谎”、“攀比式撒谎”等等);第二不谈是否把暗娼的主诉跟公安部门的案情记录进行了对照,其结果又如何;第三没说是否进行过“提问适当性”的设计与试验;就列出一大堆数据和分析来。这让人相信好还是不信好?笔者自己当然也犯过许多这样的初级学术错误,但是毫无疑问,这不是几个人在技术层次上的问题,而是一个本学科内普遍存在的理解层次上的问题。否则,包括笔者一些文章在内的许多“柳暗花不明”之作,怎么会发表出来而且并无批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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