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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

(2008-09-01 15:13:41)
标签:

艾滋病

健康

性病

性社会学

分类: 性权利:良心高于法律

 

 

 

 

19919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第5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金”;简称为“明知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

 

一、“明知有感冒而对人打喷嚏罪”

 

根据“法理相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郑重地建议:我们必须设立“明知有感冒而对人打喷嚏罪”,而且必须处以同样的刑罚。这是因为,感冒也同样会传染,严重的(例如流感)也同样会危害人民的健康与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同样可以置人于死地。

 

那么,为什么没有这样一个“传播感冒罪”呢?无他,仅仅因为感冒与性无关;仅仅因为达官显贵和强势人群不得不承认自己也会犯这个罪;仅仅因为惩治“感冒罪”并不能收笼民心。

  

二、中国法律其实保护妓女与嫖客

 

 请格外注意:这个《决定》明文规定,患了性病之后,只有继续卖淫嫖娼才算犯罪。那么卖淫卖给谁呢?卖给嫖客。嫖娼嫖谁呢?嫖妓女。所以说,谁故意把性病传播给妓女或者嫖客,谁就是犯罪。这难道不是对妓女和嫖客的一种法定的保护吗?

 

反过来,如果我明知自己有性病,却仍然与妻子或者丈夫过性生活,而且把性病传播给了妻子或者丈夫,我算犯罪吗?不算,从来和永远都不算。也就是说,这个《决定》只保护妓女和嫖客,却不保护合法的夫妻!

 

在严厉禁娼大力扫黄而且正在退回到“婚姻神圣”的中国,居然还有这样的法律,谁还敢说我们仅仅是发展中国家?

 

                                                            三、立法者并不担心性病传播

 

 请看,在这个《决定》中,刑罚规定的多么详细和具体。可是,如果我因为此罪而被处以五千元罚金,或者被管制了,那么我仍然可以回家跟妻子、丈夫或者小蜜、情人过性生活,仍然可以把性病传播给他们。即使我被拘役了或者判刑了,那么我在监狱里仍然可以通过日常接触而传播性病。这些,统统不算犯罪。

 

所以说,这个面面俱到的《决定》,实际上只缺一条:“在处以刑罚的同时,强制其治愈性病”。

 

为什么会缺了这一条呢?我百思不得其解,只能认为:立这个法其实并不是真心为了预防性病,只不过是为了多想出一个理由,来严惩卖淫嫖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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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绥铭(20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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