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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的法律才能保障民众权益

(2008-10-07 06:55:02)
标签:

法律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民众

工厂企业

珠三角

杂谈

分类: 阅评

落实的法律才能保障民众权益

(这个标题本来是没有民众二字的,但是后来觉得不妥又加上了,没想到编辑老兄还是把这两个字给去掉了。哈哈。)

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利益权衡左右着这个国庆节加班的情形:在珠三角,不仅部分服务业休业,相当部分工厂也索性停止已经实行了20多年的加班。让老板们“放慢脚步”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按照规定,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如果不能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新华网106日消息)

廉价违法——加班报酬只是加个菜,过年发个利市包——在这个国庆假日在珠三角体现不出来。既有老板(或企业)对支付高工资的“抵制”,侧面又反映出劳动合同法在该地区得到了严格落实。表面上员工因为无班可加而减少收入,利益受到侵犯,实则不然,劳动合同法落实之前劳动者的劳动是廉价的,工厂企业违法的成本很低,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是常事。现在,法律规定劳动者劳动的非廉价,再想要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工厂企业就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不正是在保护劳动者吗?劳动价值被法律越尊重,越能够最大程度改变劳动者弱势的社会地位。

其实,任何法律,只要违法成本大,也就是法律能够得到严格落实,违法者就不可能大规模的“前赴后继”,民众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就会大幅下降。笔者这里的中小学校基本上没有“双休日”,大多是仅周日休息的“单休”。有教师向教育局反映,教育局领导却表扬基层时间抓得紧,值得肯定。可想而知,原来“双休”的学校也改成“单休”了。权力的鼓动,法律的脆弱,教师、学生成了牺牲品。

如果劳动合同法能够被尊重并得到严格落实,即使有作祟的权力因素,也可以乐观地确定,中小学校不过“双休”也不会象现在这么普遍。学校要求教师加班,那么就要支付法律规定的相应工资,还要背负侵犯学生权益的“恶名”,最后还要受到法律惩治,学校主动不“双休”的积极性还会有多大?现实却是违法成本极其低廉,甚至无成本,难道不是在鼓励违法吗?所以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白纸黑字的法律,而在于其能不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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