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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督员能够恪尽职守吗?
目前,东莞市13名“具有一定的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和污染防治知识,具有社会责任心,勇于监督企业”的员工,当上了所在企业的环境监督员。其职责是,负责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染企业,企业环境监督员不能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规定的环境信息。(见昨天《东莞日报》)
俗话说,“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劳动报酬由企业自行解决”的环境监督员,能够在拿人家工资之余理直气壮地揭企业之短?真让人不敢相信他们能恪尽职守。相对范围内,利益之一致性决定员工与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环境监督员舍弃自己利益维护大环境的可能性有多大?何况揭企业短的员工,又有多少企业能够接受!无法证明这些环境监督员的“私欲”与他人有什么不同,无法证明企业对揭其短的员工有多宽容,也就无法让人相信由他们来保护环境有多少实质意义。
即便在法律上,对类似问题的处理也有个原则,即“亲亲相隐”:它不鼓励像女儿揭发父亲贪污行为之类亲人间的告密行为。我国早在汉代初期,汉宣帝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就正式确立“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其他很多国家法令也确立了这一原则。大抵都是基于人性考量,既可避免夫妻反目、父子互质、兄弟相残,又可避免众叛亲离,背井离乡。企业员工监督所在企业,虽然不至于引得社会道德沦陷之类,但我觉得,即便基于企业文化包括企业整体氛围考量,也不应该鼓励企业员工对所在企业的“告密”行为,它会使得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的关系恶化。
最重要的是,监督企业应该由职能部门负责。也就是说,只要职能部门能够恪尽职守,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对重点污染企业严格执法,就能够制止污染环境。又何必要借助于破坏企业与员工关系的方式呢!职能部门把整治企业污染的责任推给了环境监督员,这是不是渎职?环境监督员“上岗”了,是不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得“下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