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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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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高管获罪却非经济罪行,实在也是让国人称奇吧。我们以往看到银行高层人员判刑上报纸,都是与那些大案相关。而他们的个人行为却没有机会曝光。
二、在香港银行高层是坐的士,哪怕是出外公干回港,也没有24小时候命的专职司机使用。公器私用,就更不可能了。
三、虽被告称自己因语言不通,造成误会,但动手在他,就会被裁判官认为“行为恶劣”,罚款亦无济于事,需以监禁留案底来惩戒“武力动粗”。在法治的社会,暴力是要付出代价的,所以文明的约束才有效。
四、精英也罢,成功人士也罢,法律对这些标签是没有另眼相看的,路人不会因你是外籍人士就不敢出声,被打者不因你是成功人士就害怕报复不予起诉,法官不因你是精英而网开一面。那些国内的宝马车主打人者,有几个可以坐的上香港发钞银行董事总经理的位??(渣打银行为香港发钞银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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