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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鱼竿招大祸

(2008-03-28 15:25:07)
标签:

法律

官司

钓鱼

处罚

杂谈

 

一根鱼竿招大祸

钓鱼乐,一根鱼竿招大祸。钓鱼悲,丈夫一去不回归。话说北京的门头沟有一个叫做担礼村的村庄,担礼村附近村庄有一位名叫白书军的哥们,来到担礼村钓鱼,把命给钓没了,被鱼塘附近的高压线给电死了。他的家属为此提起诉讼,一下子告了六个被告。这六个被告分别是:电力公司、鱼塘的所有者、发包者、承包者、经营者,以及分包者,一共六个方面。

法庭攻防战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第一,是先有鱼塘还是先有高压线?第二,鱼塘在承包经营以及再分包的过程中,是不是有非法行为?

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这样的:先有高压线,后有鱼塘。没错,鱼塘和高压线之间的距离是在法律许可的安全范围,但如果出了事故,责任大的一方是鱼塘,因为他明知道脑袋上有高压线高悬着,他还那挖鱼塘。

但是,鱼塘也好高压线也好法律都处罚不了,法律处罚的是,人。所以第二个问题,要搞清楚供电公司、鱼塘的所有者,发包者,承包者,经营者,分包者,哪个人责任最大。这个村的村民委员会是所有者,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包者,他们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高压线下挖鱼塘,埋下了安全隐患;刘建设和刘士河作为鱼塘的承包者和经营者,对鱼塘的经营管理负有责任;其中刘建设未经担礼村同意,把鱼塘转包给胡俊孝,这是非法转包;而这分包的胡俊孝,又没有经营执照,这是非法经营。如此一来,就像多米诺骨牌,一个倒了,其他四方也跟着倒。加上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供电部门,这六个被告之间的连带责任无法推卸,谁也别想逃。那么,六个被告分别应该对原告承担何种责任呢?

虽然六个被告都一再否认自己跟垂钓者之死有关,但六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已经很清晰,他们中,有一部份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部分要承担“过错责任”。

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是供电公司,高压供电是高危险的特殊行业,不论是不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供电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定的责任。

其他的被告,都属于有过错责任方,他们要么没尽到监督义务,要么没尽到管理责任,要么甚至是违法经营。

不过,死者对“高压线下禁止钓鱼”的警告牌视而不见,属于违规钓鱼,此等行为也有过错,必须对自己的死亡负上部分责任。

如此一来,原告被告都有过错,这个案子还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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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留意

凤凰卫视资讯台《法庭实录》

周六2330/周日013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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