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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神探翁静晶政府赔偿杂谈 |
香港神探跟警务处打官司的幕后
香港“无味神探”陈思祺,2003年把警务处长告上法庭,索赔1740万。一审法庭上,陈思祺被法官指责违反上司命令导致受伤,是“咎由自取”,败诉。
“咎由自取”4个字,严重刺激了香港警界。
法官宣判后,督察协会主席廖洁明于2005年10月5日致信行政长官曾荫权,指出“‘咎由自取’四字,字字千钧,重创了陈思祺督察心灵,亦重创了二万多名警察的心灵。我们真的承受不了!故此,陈思祺督察必须上诉;我们也必须支持陈思祺督察上诉。”
他还说,“(法官)大老爷端坐殿堂之上,他高度的智慧和超凡的思维逻辑当然不是我们一群,像工蜂工蚁般的前线警务人员,所能理解的。我们只知道,当我们在警察学堂宣誓成为一名警察的那一刻开始,救死扶伤、除暴安良就是我们的天职。我们真的不明白陈思祺督察为了协助被困的同僚和市民而试图打开贼巢大门有何不对?难道,为了自保而妄顾同僚安危的才是专业指挥官吗?”
信中引用一位律师的文章来批评法官的“严苛而凉薄”:“城中某律师(程按:应是翁静晶律师)在她的专栏如是说:‘咎由自取 —— 无论从甚么角度,以此来形容一位因公受伤的勇探,总觉不近人情。贼匪的枪弹,远不及法官的言词。男子汉大丈夫,可以忍受肉体的创伤,却要他被公然否定,硬吞下‘咎由自取’四个字,则是承担不起的心灵重创。’”
廖洁明还转达了陈思祺的心愿:“假若不幸地,陈思祺督察在任时辞世,而死因亦判断为他在1992年4月24日所受枪伤的后遗症,陈思祺督察希望能够永久安葬浩园。”
陈思祺告自己的处长,其实得到了后来的处长的支持。2006年3月,上诉庭裁定陈思祺可以得到警务处长赔偿,当时的警务处长李明逵说这是还了陈思祺一个公道。李明逵认为,上诉庭的这个裁决令警队上下都感到安心。
香港的法律,告状的对象一定得是具体的人,而不是机构。这跟内地的情况刚好相反。不过,虽然告法不同,效果是一样的。机构也好,处长本人也好,总得委派律师出面应诉。
有朋友问:陈思祺受伤后很快就得到的那笔政府赔偿是多少钱呢?12万4千元。真的是少得可怜。
另外,按廖洁明的说法,陈同时得到“一纸由英国皇储查理斯王子所颁赠的香港总督英勇奖状。那$124,000早已花费在医疗上;而那纸所谓英勇奖状,亦预备找个机会亲手退还给英国皇储查理斯王子或前香港总督彭定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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