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形剧是戏剧作品,还是作品的表演?
(2010-05-01 09:47:44)
标签:
《绿野仙踪》剧目戏剧作品 |
分类: 著作权保护对象 |
一直想找个案例来说明戏剧作品和作品的表演之间的区别。感谢Dengfree兄提供了一个可以说明问题的案例:
(来自http://blog.china.com.cn/zhangjixian/art/39761.html)
《绿野仙踪》是美国作家莱曼·弗兰克·鲍姆的小说(文字作品)。
原告中国木偶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小说改编成大型童话偶形剧《绿野仙踪》(剧本,是戏剧作品)。
该公司自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演出偶形剧《绿野仙踪》(作品的表演),在木偶剧演出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
2005年下半年,被告范玉霞以“中华亲子剧团”等名义在全国演出同名偶形剧。该剧在故事情节、内容、台词、音乐、歌词、人偶形象方面与原告同名剧目一致。整剧的编排及灯光、服装等完全照搬原告的《绿野仙踪》剧目。
(存疑:“故事情节、内容”一致是必然的,因为都是来自同名小说《绿野仙踪》;抄袭“台词、音乐、歌词、人偶形象、服装”倒是真的侵害了剧本、音乐、美术等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原告是否是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就搞不清楚了;至于“灯光’就不知道该如何保护了。)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表演权等相关权利。为此,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存疑: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指什么作品?被告侵害了什么作品的署名权?什么作品的修改权?什么作品的表演权?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原告委托有关人员创作了童话偶形剧《绿野仙踪》的剧本、音乐、歌曲、舞蹈等,改编完成并演出了童话偶形剧《绿野仙踪》,享有童话偶形剧《绿野仙踪》的著作权。
(存疑:究竟是享有创作的剧本、音乐、歌曲、舞蹈等作品的著作权,还是享有演出的童话偶形剧《绿野仙踪》的著作权【邻接权】?)
被告的《绿野仙踪》剧目与原告的《绿野仙踪》剧目在台词、音乐、舞蹈、歌曲、人物名称等方面基本雷同。
(存疑:剧目是指什么?是作品的表演还是作品本身?)
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绿野仙踪》剧目的使用行为。被告的使用行为没有取得原告同意,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属侵权行为。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范玉霞立即停止对原告中国木偶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被告范玉霞赔偿原告中国木偶艺术剧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范玉霞承担。
(存疑:不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哪条?)
我感觉,这个判决混淆了戏剧作品和戏剧作品的表演。如果“台词、音乐、舞蹈、歌曲、人物名称等方面基本雷同",分别侵犯了文字作品(如果原著还有著作权保护的话)、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包括词曲)、舞蹈作品(木偶的舞蹈动作编排设计?)等作品的著作权,而不是“童话偶形剧《绿野仙踪》的著作权”——因为我不知道:这演出的剧目算是什么作品?虽然很多专家说:这就是戏剧作品。
法院的判决回避了侵权行为的性质,巧妙地用了一个“使用”行为,而不敢说是侵犯了戏剧作品的“表演”权。这是因为法官自己遇到了一个困惑:被告是在表演一个戏剧作品,这是一个对戏剧作品的侵权行为,而法官感觉戏剧作品就是该木偶剧演出【剧目】,但如果说这是侵犯戏剧作品的表演权,就变成是侵犯“木偶剧演出【剧目】的表演权”了。这显然是说不通了。所以法官只好笼统地说被告“使用”了该剧目,而不是“表演”了该剧目。呵呵,天知道,这法官的判决是依据的《著作权法》哪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