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书法家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个人会员入会细则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程序。
凡户籍(含原籍)属福建省和在闽工作居住3年以上,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协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供2件书法作品和2张免冠照片及符合入会条件的证件复印件,需2名本会会员介绍,由所在地市团体会员(设区市书协)推荐盖章,属省直单位的申报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港、澳、台对象可通过当地协会(学会、研究会等)推荐,向我会提出申请。
二、入会条件。
(一)从事书法(含篆刻、刻字)创作作者的入会条件。
1、由福建省书协主办的“全省届展”(“八闽丹青奖”福建省书法双年展、第X届福建省书法篆刻展)入展1次;“全省专项届展”(福建省第X届书坛新人新作展、及其他单项展、主题展)入展2次,获奖1次,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
2、由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届展和单项展、主题展中参展1次以上的,可以推荐申报。
3、为关照老年书法创作群体,65周岁以上作者的作品入选“全省专项届展”1次即可,或以征稿启事规定为准。
4、由省书协与相关地区或部门联办、征稿启事有说明作为入会条件之一的,也列为累加条件。
5、中国书协团体会员单位的书法家协会会员,可视为我省的书协会员并接受迁入会籍。其主办活动的入展、获奖情况可参照作为我省会员的条件之一。
(二)从事书法理论研究者入会条件。
1、有专著两种以上在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出版。
2、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报刊上发展,累计2篇以上者。
3、近年有较大书法理论学术影响,或对本省书法理论学术研究有一定贡献者。
(三)从事书法编辑、书法教育以及其他有关工作者的入会条件。
1、在省级出版社从事书法编辑、获副高级职称,书法作品1-2次以上(含1次)参加省级以上展览活动或多次在报刊上发表、出版者。
2、所编书法类书籍获国家图书奖1次、省级图书奖2次者,并对推动书法创作和书法事业做出贡献者。
3、从事书法教学10年以上或在院校科系主持工作8年以上,曾被地市级以上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专家者。
4、在地市级以上文博单位、书法专业院所、研究部门连续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有显著成果、获副高级职称者(以高校毕业证书为工作年限起点)。
5、获得书法类硕士学位的作者,在参加省书协组织的展览1次或有论文在省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者,可推荐申报。
(四)从事书法组织者的入会条件。
1、担任地市级书法家协会主席的,按团体会员的规定予以审批。
2、担任地市级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日常事务的副秘书长2年以上(含2年),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有突出贡献者。
3、担任县(市)区书协主席,且在书法组织建设中较有影响的。
4、其他从事书法组织工作满15年以上,有一定贡献,有一定影响者,可由各地市书协推荐申报。
5、对个别基层组织管理工作有一定贡献者,经由县、市书协陈述具体贡献情况,以书面形式作为附件申报。
6、对申报书法之乡,老、少、女,边、岛等书法欠发达地区和对象,可适当降低条件,有计划地给予倾斜照顾,以推动书法事业的理衡发展。
三、其他事项。
1、在发展会员中,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书法作者及女性书法作者,在入会条件基本具备或接近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地市书协以书面形式推荐申报。
2、在参与省书协的书法活动中,或对省书协组织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由地市书协予以特别推荐申报,也可以由省书协推荐研究吸收。
3、凡冒充福建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举办展览、出版书籍、进行新闻宣传等活动,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自发现之日起,地市书协3年内都不得推荐申报。
4、对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立案调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对象不能推荐申报。
5、个人会员发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2次。各团体会员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入会条件细则的,请不要上报。各团体会员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书协,逾期将列入下一年度审批。
6、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发展工作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按本细则严格审批,适时在福建省书协官网上公布结果,并向主席团通报。
7、本细则经福建省书法家协会四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并执行。
8、本细则解释权属福建省书法家协会。
福建省书法家协会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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