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管辖权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要形成自下而上的转移,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同意。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即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为防止上级人民法院滥用自上而下转移管辖权的权利,此次《民诉解释》第42条第1款对自上而下转移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注意: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存在以下几点主要区别:(1)两者转移的内容不同。前者转移的是案件,后者转移的是管辖权。(2)发生的级别不同。前者既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后者只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3)是否需要上级法院同意或者批准不同。前者无需上级法院同意,后者需要上级法院同意或者批准。(4)管辖权运行的方向不同。前者是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后者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将管辖权移转给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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