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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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主要为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1)法官依职权主动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3)采取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的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裁判作为标志。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诉讼中一般均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
与传统的纠问式有所不同的是,在职权主义诉讼中,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分由两个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