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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及时间

(2015-09-02 15:56:10)
标签:

中法网

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

分类: 司法考试
                                     http://s12/mw690/001q6QYUzy6V7iQOkjxbb&690


申请的主体及时间

(一)申请主体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申请时间及处理

1、申请时间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2、处理

(1)开庭审理前提出的情况

①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②审查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2)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情况

①审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②审查后的处理

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③调查的时间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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