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经济法名师点睛(杨帆):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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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岛水域
A、概念: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
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的直线基线,划定时还应符合《海洋法公约》其他具体规则的限制。
群岛内水:群岛国可以在各个岛上的河口、海湾和港口处按照正常的基线规则划定一条封闭线,这条封闭线以内的水域称为群岛内水。
B、主要制度
(a)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及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b)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c)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2)国际海峡
A、概念: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B、主要制度
(a)过境通行制度: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享有在国际海峡以迅速过境为目的、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地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b)海峡沿岸国对此海峡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依公约享有的主权或管辖权不受影响;
(c)海峡沿岸国在必要时可以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但事先须征得国际海事组织统一,且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d)例外情况: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该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